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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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规发〔2005〕132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信息中心、规划院:《重庆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已于2005年3月3日经第六十六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主题词:城乡规划控规技术管理规定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5年11月15日印发—8—(共印50份)重庆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

2、理规定(暂行)(2005.1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依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调整经批准的控规,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控规调整范围面积占原控规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该控规重新编制,不作为局部调整处理。第二章调整原则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

3、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第五条—8—控规调整不能损害城市公共利益,要兼顾周边其他业主的利益。第一条控规调整要与周边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相匹配。第二条控规调整原则上不得占用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和公共绿地,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公共绿地的配套水平应符合等质等量的原则。涉及对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异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的时序条件。第三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4、职能的,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应作为控规调整的必要条件。调整论证时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等其他辅助论证的,其论证结果及主管部门意见应作为控规调整的必要条件。第四条经土地公示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公示控规指标及控制要求等规划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第五条非城市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城市建设用地。第三章调整论证第六条控规局部调整应结合该项目申请调整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规划情况,进行控规调整论证。第七条控规调整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行。—8—第一条控规调整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5、:一、城市配套设施承载能力论证;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三、城市环境影响论证;四、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五、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影响的论证;六、其他涉及该地区城市规划要求的论证。第四章调整规定第二条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或提高居住用地容积率50%以上的,须进行城市配套设施承载能力论证,满足配套要求。调整方案应根据调整以后的居住人口规模,完善配套设施,配置足够的中小学、托幼、公共绿地和社区服务设施,设施配置水平应满足《居住区设计规范》要求。调整后增加的人口未达到应配中小学人口规模60%的,应在其周边不

6、超过规定服务半径范围内选定中小学,扩大中小学用地,或在其自身用地范围内留出与新增人口相对应的中小学教学用地(与选定中小学联建学校),满足教学规模要求。增加人口达到应配中小学人口规模60%以上的,或调整后其用地范围内总人口规模达到应配中小学的人口规模的,应在其自身用地范围内按规范配置中小学。—8—因调整而增加居住建筑面积或居住人口的,应在其自身用地范围内根据增加的居住人口数增配集中公共绿地,并与建设项目同时实施。增配集中公共绿地配置标准应不低于1平方米/人,位置应紧临城市道路,长度或宽度的最小尺寸不小于8米。增

7、配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能计入调整地块的绿地率指标,可计入容积率指标,其地下空间可以利用。第一条其他性质的建设用地调整为3公顷以上公建用地或6公顷以上居住用地,以及3公顷以上公建用地或6公顷以上居住用地的容积率提升幅度在50%以上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满足周边地区的交通要求。第二条其他性质的建设用地调整为二三类工业、垃圾场、污水处理厂等有一定污染的用地类型,或现状二三类性质工业用地中的厂房、垃圾场、污水处理厂等用地调整为居住或公建用地,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第三条对两江沿岸景观、城市山体景观、城

8、市传统风貌景观或主要城市轮廓线景观影响较大的控规调整,应进行城市设计论证,满足城市景观要求。第四条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存在较大环境影响或景观影响的控规调整,应结合周边现状情况进行影响程度论证,并进行听证。第五条因社会经济发展确需调整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绿化、交通设施或市政设施等用地,应在满足其相应服务半径及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另择用地等量置换。第六条城市道路调整—8—一、城市快速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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