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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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新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光明新区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光明新区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项目,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更新单元范围内及周边公共设施。第三条对于应由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的市政道路、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绿

2、地、公园和公共交通等独立占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统称为公共设施),管委会鼓励社会资金参照BT(即“建设一移交”)模式投资建设。即由管委会授权新区城市建设局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投资人,由该投资人自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工程建设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或管理单位,管委会按协议约定给予投资人适当的补贴。9投资人扣除管委会补贴额后的投资可按照相关规定列入该城市更新项目的开发成本。第四条公共设施项目用地由规划国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出让给管委会,产权属管委会所有,新区各职能部门代表新区管

3、委会行使使用或管理权利。其中学校、医院、文化、体育设施的使用单位为公共事业部门,公园、公共绿地使用单位为城市管理部门,公交首末站、市政道路及所属交通安全设施、桥梁的管理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门,使用或管理单位的确定具体根据《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光管[2013]65号)和《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管理方案》(深光管办[2011]18号)执行。第五条新区城市建设局是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单位,协调和监督投资人开展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使用或管理单位负

4、责向投资人提出公共设施项目设计和使用要求,对提交的设计方案和标准提出意见,参加项目建设的重大决策会议,负责代表管委会接收、管理和维护建成后的公共设施。投资人与使用或管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意见分歧的,可由新区城市建设局先行协调,如有需要再报新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第六条9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投资人投入。投资人应与新区城市建设局共同设立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专账,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在项目实施阶段,投资人应按监管协议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提前30天注入资金,同时应向新区城市建设局抄送一份向施工单位和其他

5、参建单位提供的金融机构支付保函。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根据城市规划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有意向的投资人可向新区城市建设局提出建设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城市更新项目的基本情况、与之配套的周边公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匡算、项目用地的获取、房屋征收方案、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请求管委会解决的其他问题等。第九条新区城市建设局会同使用或管理单位与意

6、向投资人就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行协商,并就建设规模和标准、项目总投资匡算、项目用地的获取、房屋征收方案、资金筹措方案、监管专账的设立、前期和施工阶段完成时限及其他有关责任等达成初步意见,并报新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或呈报新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组长审定。9第十条经新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会议或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组长审定通过后,投资人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小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人完成以上工作后,新区城市建设局可向投资人出具《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单位确认书》,投资

7、人可作为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使用或管理单位应会同投资人拟定项目建议书,根据《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光管[2013]65号)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监管第十二条根据《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光管[2013]65号)的要求,项目前期单位主要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由其负责投资人代建公共设施建设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由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与投资人签订项目前

8、期工作的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规模、匡算总投资、建设的内容和标准、完成前期工作的时限、专账监管资金、资金筹措、资金监管、产权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9第十四条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应以其名义配合投资人按照《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光管﹝2013﹞65号)及相关并联审批改革方案开展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的相关前期工作,报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水务、交通运输、住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文件或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投资人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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