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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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内容摘要:侵权行为法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从其诞生起就实践者正义的要求。“害之所出,损之所负”之结果责任理念成为侵权法最重要的特征。按照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体制当属于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⑴但是,从现实需要来看,一般条款过于抽象和概括,也无法满足侵权案件的现实需要。为了使侵权行为法更具体化,使民众更容易掌握侵权行为法的规则,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将侵权行为法进行类型化。只有民众能够熟练的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如何救济时,这样我们的侵权行为法才能起到它应起的作用,扮演好它在社会中的角色。关键词:

2、侵权行为一般化类型化侵权责任法一、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⒈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张新宝教授认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据本章之规定,请求造成损害的可归责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或其他义务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⑵而我国通说认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①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侵权行为人违反的法定义务来自于两个方面:第一,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另外,债权

3、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第二,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合理限度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②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4、人身、财产权益。③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2.侵权行为的分类①依据归责原则的不同,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实施的,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殊侵权行为是对他人的行为、对物件造成的损害负责。②依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的不同,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是指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由2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③依据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类别,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积极的侵权行为和消极的侵权行为。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违反

5、法定不作为义务,积极地实施某种行为构成的侵权行为;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作为义务,消极地不实施某种行为构成的侵权行为。(二)侵权行为规则原则1.侵权行为规则原则的概念: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2.我国侵权行为规则原则体系:我国《侵权责任法》形成了一个具有特色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过错责任原则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都使用了“法律规定”几个字,而“公平

6、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的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没有把法律依据,此时,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⑶《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三)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本文所称“侵权行为构成”,在我国民法学上也有称为“侵权责任构成”的。按杨立新教授的看法,两概念的涵义是相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就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⑷。为什么对相同涵义的对象在语言表达上会出现两个不相同的概念。这源于不同的立法背景。我国民国时期制定的

7、民法典,是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来规定的,所以法典的相关部分——第二编第一章第五款称“侵权行为”,因此我国民国时期的学者和我国当今台湾地区学者都不从侵权行为之债的成立角度,称“侵权行为之债的构成”,而直接称“侵权行为构成”。自《民法通则》将传统的侵权行为之债的有关规范纳入民事责任一章规定后,我国学者则多称其为“侵权责任的构成”。但是,也有主张继续使用“侵权行为构成”概念的。⑸在由佟柔先生主编的一书中,在该书债编设一章(全书十八章)分析“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其第二节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该节中作者首先提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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