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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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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宽严相济”与“两极化”之辨析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两极化内容提要: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美国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在生成背景、基本含义、精神实质等方面都有显著区别,不宜混淆。两极化刑事政策的生成背景是矫正刑运动的危机及其反动,其基本含义是“重重”和“轻轻”二元分立、两极分化,其精神实质是重刑主义。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成背景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和纠正,其基本含义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实行宽区别对待、宽严互济、互补,其精神实质是宽严适度、侧重宽缓。从严打到宽严相济,是我国近年来作出的关于基本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和重要决策。不过,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或要求,目前我国
2、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和准确,存在着一些简单化和含混不清之处。其中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就是,一些学者直接或间接地将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混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西方国家的两极化刑事政策。笔者经过一番考证比较后认为,两极化刑事政策与我国目前提倡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存在重大差别,两者在生成背景、基本含义和精神实质等方面均有显著不同,不宜将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两极化刑事政策混为一谈。本文将对宽严相济和两极化两个刑事政策进行辨析,以求有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 一、“宽严相济”与“两极化”之混淆 两极化刑事政策是最近一段时间在美国比较流行的一种刑事政策,近年来
3、引起了我国部分刑法学者的关注。宽严相济是我国进入21世纪之后用以取代严打而积极倡导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这样,宽严相济和两极化都成为了我国刑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在我国当前研讨和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热潮当中,不少学者想当然地将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部分西方国家的两极化刑事政策联系起来,不恰当地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其中,有的是明示式的混淆,有的是暗含式的混淆。 明示式的混淆表现为,一些学者明言我国目前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移植西方国家的两极化刑事政策。例如,我国学者王顺安教授明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国际范围内“重重轻轻”两极化刑事政策的中国化。①曲新久教授认为,“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被视
4、为国外的东西:但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实质上就是“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只不过我们的内容、技术没有西方那么发达,那么丰富。②梁根林教授也认为,两极化的刑事政策趋势在我国传统上往往被称为“宽严相济”。③还有的学者论述得更为直白,认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基本精神(或称精神实质),就是对严重的罪犯施以更严重的处罚,对轻微的罪犯给予更轻微的处罚,即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换言之,也即“轻轻重重”。④显然,这些学者将西方国家的两极化刑事政策直接混同于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除了上述明示式的混淆之外,还有一类暗含式的混淆。表现为:这类观点虽然没有正面明言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西方
5、国家的两极化刑事政策,但是积极推崇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提出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做法,也实行两极化的刑事政策。例如,较早明确提出我国应当实行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刘东根博士指出,美国和欧洲的刑罚都是朝着两极化的方向发展,我国现在面临着与西方国家相似的犯罪状况和司法困境,两极化是我国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对累犯、重大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必须长期坚持“严打”的方针,而不能是权宜之计。在坚持“严打”的同时,对某些轻微犯罪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⑤此后,不少学者纷纷发表了同样的主张,对两极化刑事政策进行积极倡导。李希慧教授提出,我国应当参酌西方国家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在我国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应采取“轻轻
6、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处罚更轻,包括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司法化:“重重”就是对严重的犯罪,处罚较以往更重,其基本的做法是更多地、更长期地适用监禁刑。⑥我国学者游伟教授和谢锡美博士从刑罚发展趋势的角度提出,我国的刑罚结构应当向两极化方向调整。他们认为,当代西方国家刑罚发展总体上向缓和的方向发展,但具体而言,则向两极化方向展开。不仅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特点是“轻轻重重”,并且西方国家的刑罚也同样呈现“轻轻重重”的特色。⑦从社会现实治安状况来看,我国当前面临着与西方国家类似的境地,因此“整体趋轻、‘两极’走向”的刑罚结构,同样
7、应当成为我国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必然选择。⑧蔡道通教授则通过中国化的“抓大放小”刑事政策来倡导两极化的刑事政策。⑨他提出,在刑事政策的层面,“抓大放小”应当是我们较为明智的选择,即对待严重的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等严重危及社会生存与发展、民众安宁与秩序的犯罪,即不能矫治或矫治有困难的犯罪和犯罪人实行严格的刑事政策,即“抓大”:对于情节较轻的刑事犯罪、偶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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