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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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操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精神,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建设内容涉及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各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制定和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在开工或续建前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第三条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项目的产能置换,可实行等量置换,除此之外的钢

2、铁项目产能置换实施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不低于1.25:1的减量置换。第四条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可以通过交易、拍卖、兼并重组、股权合作等合法合规方式转让。产能转让应符合向优势企业及沿海、临港、废钢资源丰富、靠近市场、环境承载力强的优势区域集中的原则。置换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省、市、县规划布局,体现钢铁产业升级方向,满足环境容量、能耗控制要求。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不承接域外转让产能。第二章  置换产能的范围及换算第五条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或者201

3、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第六条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见附1-1)进行换算。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作为核定产能的依据。第三章 置换产能的转让第七条置换产能的转让应符合市场化原则,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中应载明出让一方承诺出让产能真实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无重复使用,出让产能涉及设备的拆除时限等条文。第八条鼓励产能出让企业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省内

4、现有钢铁企业开展产能合作,对属于产能指标合作的产能转让,各级经信部门优先促成。第四章 置换方案的内容和确认第九条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产能情况,须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址、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置换比例等。(二)退出产能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等。(三)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的核实情况及出让公告。省内跨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市经信部门的出让公告。出让公告格式参见附1-2。

5、第十条建设项目企业按各市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申请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能转让协议、退出与建设产能的合法合规性相关证明材料,退出产能无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无重复使用、按期拆除的承诺等)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市或县(市、区)经信部门。置换产能双方为同一市的,由所在市经信部门对出让产能、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见附1-3),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委。涉及跨市置换产能的,产能出让方所在市经信部门要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在市经信部门网站公布出让公告;产能受让方所在市经信

6、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见附1-3),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委。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本省单位为出让方的,由出让产能所在市经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核实意见,出让产能相关情况报请省经信委公告。本省单位为受让方的,市经信部门在上报置换方案时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的核实情况及出让公告。第十一条省经信委对产能置换方案及产能转让协议进行复核,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告(见附1-4),并出具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意见。第十二条产能置换方案已经

7、省经信委确认,但建设项目未实施的,经市经信部门核实,可报请撤销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省经信委复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后,产能指标可继续转让。第五章  置换方案的监督落实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投产(含试生产)前用于置换产能的退出一方须拆除冶炼及相关主体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市经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用于置换的产能纳入年度淘汰任务计划,监督相关单位落实淘汰任务,确保退出设备按期拆除到位,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省经信委。第十四条市经信部门在建设项目投产(含试生产)前须对建设项目产能置

8、换方案的最终落实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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