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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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做好2012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细菌耐药性监测能力,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省、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重点》(附录1,以下简称《监测重点》)负责本辖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技术指导、数据库建设等相关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四川省兽药监察所、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

2、所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6家检测机构为《监测重点》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 二、技术要求(一)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的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检测和结果上报等活动要按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检测采样、检测技术要点》(附录2)执行。(二)样品应从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孵化场抽取。其中,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应各占50%。3(三)采样时应当同时做好养殖场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附录3)。对同一养殖场用药情况不同的动物群,应分开填写采样表格。(四)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空肠弯曲杆菌的分离和鉴定按照《动物源细菌分离

3、和鉴定方法》(附录4)或参照相关国际标准执行。(五)耐药性检测药敏板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提供,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检测,并填写《耐药性检测结果统计表》(附录5)。(六)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将采样信息和耐药性检测数据及时录入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三、结果报送(一)监测结果实行网络填报和纸质同步上报方式。其中,网络填报请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在中国兽药数据库下选择耐药性监测数据库,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打开后直接输入检测结果上报。  (二)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于2012年11月

4、30日前将监测结果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012年12月31日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将检测结果上报我部兽医局。各地要高度重视《监测计划》的组织落实,相关省份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担采样、检测的单位给予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本计划的组织落实。3附录:1.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重点2.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检测采样、检测技术要点3.采样记录表4.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5.耐药性检测结果统计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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