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县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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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加强县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思考  【摘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但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对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阐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涵义,分析了当前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基层央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县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与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金融产品日益丰富,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也日趋紧密,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金融消费活动而引发的纠纷与矛盾也日益增加,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

2、时有发生,在广大农村地区尤为突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相当薄弱,直接影响了县域金融服务体系的平衡和金融生态环境。因此,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涵义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目前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仍还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范围都尚无统一的界定。2013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  1.保护金

3、融消费者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面对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较高的专业壁垒,公众在接受金融服务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种弱势地位又直接影响其对权利的享有。一方面,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拥有庞大的组织机构和各类专业人才,在金融产品与服务提供上享有垄断性话语权;另一方面,消费者经济实力弱、风险承受能力弱、应对突发不利事件能力弱,更为关键的,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这也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  2.保护金融消费者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必要条件。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供求的关键一方,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就是鱼与水的关系。只有优化服务并在消费者金融权益受损时为

4、其提供有效的救济和充分的保障,才能在把现有的消费者留在市场的同时继续扩大消费群体,才能真正形成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事实证明,微观金融机构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从长期看,是确保自身乃至整个行业处于健康、理性发展轨道的重要约束条件,而整个行业的健康理性发展,无疑攸关金融安全之大局。  3.保护金融消费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日渐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消费”已融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在社会整体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也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保障,付出代价的将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整个金融行业乃至整个社会都可能深受其害。因此,强

5、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营造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费环境,也是社会稳定的根基所在。  二、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金融法律体系欠缺,消费维权依法困难  从金融法律角度来看,目前仅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作了相关规定,而国家层面并未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对涉及的概念、事件、处理程序等具体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另外,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防线,选择司法诉讼则要面临诉讼周期长、费用高、举证难和执行难等诸多现实问题。而且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制度规定法院只能对金融监管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审查又缺

6、乏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客观上也限制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空间。  (二)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消费者维权途径不畅  农村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相对薄弱,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一般性的侵害时没有投诉受理主体,难以维权。除人民银行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行业监管部门均未设立县级机构,且监管机构中均没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列为其法定职责,造成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  (三)金融业整体发展缓慢,影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  1.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少,群众选择余地较小。以昭通市大关县为例,全县9个乡镇,总人口28万多人,其中城镇人口3万余人,农业人口25万人左右,全辖内共有4家

7、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22个营业网点,其中乡镇13个营业网点,农行、建行仅在城关镇设有营业网点,其余乡镇仅有农村信用社实现了网点全覆盖,极少乡镇还有邮政储蓄网点。这对于交通不便、自然条件差、居住分散的广大农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民间高利借贷业务的出现和泛滥,给农村地区带来了不安全的因素。  2.金融业务违规操作,潜在风险提示不足。一是部分金融机构业务人员违反客户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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