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大连海事)大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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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大连海事)大学教程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广义上是指水上浮动装置。但在各个部门法中船舶的概念又有所不同。《船舶登记条例》中规定的“船舶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艇;海上浮动式处理装置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附属于船舶上准备的救生艇筏除外。”《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0条规定的船舶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狭义的船舶仅指各国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各国规定不同。我国《海商法》第3条“船舶”的定义:其中属具的含义。二、船舶的种类三、船舶的性质船舶是个不可分物,但有例外情况:船舶由船体、船机、属具等组成一个合成体。例外,在海上保险中,三者可以分开保险

2、。船舶是动产,但有时做不动产处理:体现在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及光船租赁权方面。船舶是物,但可以做拟人处理:英美据此存在对物诉讼(actioninrem)理论;我国不承认,因为民事诉讼主体只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诉法第49条)。第二节船舶航行权船舶航行权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的权利。不同水域,其航行权也不同。水域可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及专属经济区、公海。以领海基线(分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在海岸向海突出的地点或岛屿上选定一些点连接而成)为划分标准。一、内水??特许航行权:必须经过主权国的允许。二、领海??无害通过权(innocentpassage):p63。此权利不适用于外国的军舰。三

3、、公海??自由航行权:船舶在公海上只需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法的约束。但一国的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只服从其本国法。例外:1、临检权/登临权(rightofapproach)2、紧追权(rightofhotpursuit):起点必须在沿海国内水、领海或毗连区内,被追船到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内即应停止。此权利应由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公务船或飞机行使。3、油污干预权(rightofinterveninginoilpollution)四、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有限自由航行权/自由无害通过权。第三节船舶所有权一、定义《海商法》第7条:这一概念套用了《民通》中“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4、。对国有船舶,第8条规定:??该企业视为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法人财产权。《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仍是此种规定。问题:国有企业能否卖船?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以船舶为唯一客体;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适航、配备船员等;客体船舶经常处在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如光租;收益权能是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如何经营船舶,来赚取运费或租金是唯一注重的。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民通》第72条:“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也规定“物权”、“所有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取得物权。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四、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在何时从原所有人手中消

5、灭,归属于新所有人。实践中这一问题很重要。例如:中国某拆船厂(甲方)与国外某船东(乙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已付清了货款,船也到达了交船港大连。甲乙双方约定在交船港办理交接手续,但是甲方没有按时到达交船港办理手续,就在此时船舶发生火灾需要救助,生产了救助报酬。由谁负担该报酬?《海商法》第9条第2款只规定: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对船舶所有权何时转移无规定。《民通》第72条(p67):??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一般在合同已签订,价款已付清,办理完交接手续时起,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五、船舶所有权的消灭: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使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这是相对而言。消灭事由(略)

6、。最后注意:《海商法》第9条、《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所有权的取得、转移或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Case:一船进行买卖,卖方已注销所有权登记,买方还未来得及办理所有权登记。此时所有权是否已转移?卖方债权人能否申请扣押船舶?买方说不能扣,但卖方债权人说能扣,认为没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是否正确?第四节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一、Ships’registry登记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登记机关:各港的海事机构。二、Ships’nationality船旗是船舶国籍的外部标志。与自然人国籍的区别:前者是国家与物的关系,后者是国家与人的关系;自然人可以无国籍或具有双重国籍,而

7、船舶不能无国籍,且只能有一个国籍(《登记条例》第4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三、船舶登记与国籍的意义从国际法上看: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一国的国籍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才有权在海上航行,并受船旗国法保护。无国籍,会被看作海盗船;悬挂两国以上国旗航行的船舶,也被视为无国籍船;非法悬挂他国国旗,一经发现,会被罚款、没收船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船东及船长会被判刑。我国《海商法》第5条、《船舶登记条例》第3条均规定,不经登记,不得悬挂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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