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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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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具体标准的质疑与探讨 摘要:根据《票据法》第57条之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对票据付款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其仅对因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错误付款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使传统票据法理论之付款人票据审查义务标准遭受巨大冲击,并且涉嫌违法越权,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令人质疑。 关键词: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形式审查;重大过失一、质疑的提出 票据付款人经谨慎审查确认票据形式不
2、存在问题,对非真实权利人的持票人予以付款,构成善意、有效的付款,其即使为错误付款仍可依法免责。该规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为《票据法》之“付款人的善意支付”。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与我国《票据法》立法精神相一致,认为付款人对票据的审查义务仅为形式审查义务,其对错误付款承担法律责任仅限于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根据该办法第17条的规定,银行对付款提示之票据应进行“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纠纷规定》”)第69条也对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将
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是否审查出伪造、变造的事实作为认定付款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标准。这与《票据法》第57条、《支付结算办法》第17条的规定具有明显差别。事实上,审查票据是否伪造、变造已属于实质审查范畴,这也就意味着票据付款人负有票据实质审查义务。对票据进行实质审查固然能增强票据信用,强化对票据权利人的法律保护,但同时将明显加重付款人的法律责任。付款人若要完全履行该实质审查义务,将需更加全面地配备可准确识别伪造、变造技术的高新技术防伪设备,并需要进一步地完善防伪措施。笔者认为,《票据纠纷规定》将未审查出伪造或者变造的情形认定为
4、“重大过失”的规定涉嫌违法越权,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令人质疑。 二、对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具体标准的探讨 各国票据法一般会对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我国也不例外。根据《票据法》第57条之规定,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是审查背书的连续性,二是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在票据法基本原理上,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形式审查,二是实质审查,三是附带审查。[1] (一)关于形式审查义务 有学者认为,票据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对票据自身的形式审查,即审查票据在形式上是否为合
5、法有效的票据;二是对持票人进行的形式审查,即审查持票人在形式上是否为合法权利人,通常称背书连续的审查。[2] 一般而言,票据的形式审查事项包括票据样式和格式、票据记载事项、票据更改情况、票据签章和金额;对持票人的形式审查主要指审查背书是否连续。各国法律一般都会对票据的形式审查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如票据样式和格式,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及票据签章要求等;背书连续,顾名思义是指背书前后相接,未曾中断。由于背书连续是持票人证明自己为合法权利人的依据,因此法律要求最后持票人必须为所有连续背书的最后被背书人,否则付款人应依法拒绝付款。 (
6、二)关于实质审查义务 实质审查,是指付款人对票据取得的合法性、票据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等问题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持票人是否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一般而言,若票据付款人对票据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将严重影响票据流通功能与支付功能的实现。“各国票据法之所以规定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仅限于形式审查,不包括实质审查,这无非是为确保票据的流通及支付功能。”[3]如今票据及持票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辨识难度巨大,实质审查已远远超出一般付款人的能力范围。因此,让付款人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显得极为苛刻与不公平。正因如此,我国《票据法》与其他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一样,规定付款
7、人仅负形式审查之义务。“这种审查仅限于票据的外观形式,以票据的无因性、要式性和文义性为基础,不涉及票据外的事实和关系。”[4] (三)关于附带审查义务 对票据以外的相关事项的审查称为附带审查,这种审查与上述两种相比稍显特殊,法律对该审查一般予以特殊规定。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这种审查义务在性质上和效力上都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不同。由于其对合法有效的付款行为的成立与否关系重大,故票据法给予特别规定。”[5]我国《票据法》也对付款人的附带审查义务进行了规定。根据第57条第2款的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应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
8、者有效证件。在票据实践中,不法分子假冒他人名义,使用票据骗取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附带审查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然而,“在付款人未进行附带审查或未认真进行附带审查而发生重大过失,使当事人因他人冒领票据而受到损害时,票据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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