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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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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70929(颁布时间)19870929(实施时间)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9月1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87年9月29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土地管理机构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 土地的利用与保护第五章 国家建设用地第六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城内的一切土地。在本行政区城内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土地管理机构第四条 省、省辖市、地区、县(市)设置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市辖区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市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设土地管理所或配备土地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第
3、五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拟定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二、组织编制全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市、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制订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三、主管全省的土地调查、监测、定级、统计、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四、主管全省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五、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六、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4、并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处理重大土地纠纷案件;七、负责全省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科技等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乡土地管理机构或土地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参照本条规定确定。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 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二、国家建设经批准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国
5、有土地;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五、乡(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的国有土地;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山、沙丘、牧地、林地、水面、滩地等;七、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第八条 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一、根据“四固定”确认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二、根据《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面、滩地等;三、农村居民使用的宅
6、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等;四、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五、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非农业用地的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证、使用证,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农业生产使用的国有土地,
7、可以依法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变更,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土地的利用与保护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资
8、源情况,结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少用土地的,不准多用土地;可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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