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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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2008年07月30日15时47分248 主题分类:资源能源公安安全 “地震” “应急救援”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已经2008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孟学农二○○八年五月二十日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高效应对地震灾害事件,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规范地震应急与救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2、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预警、处置、救援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救援与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与救援社会动员机制和省、市、县之间,相邻省、市、县之间,有关部门之间的应急协作联动机制。  第四条地震应急与救援遵循“以人为本、防救并重,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协调行动、

3、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发生地震的震级,地震事件及其响应分级如下: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震级7.0级以上,实施Ⅰ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震级6.5-6.9级,实施Ⅱ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震级6.0-6.4级,实施Ⅲ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震级5.0-5.9级,实施Ⅳ级响应;  较轻地震灾害事件,震级4.0-4.9级,实施Ⅴ级响应;  其他地震事件是指强有感地震(含省外发生地震本省强有感)、地震谣传。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视本行政区域内的震情、灾情、灾害严重程度

4、和社会影响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第六条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与救援,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震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与救援,在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震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与救援,在震区市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震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与救援,由震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  较轻地震灾害

5、事件、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由震区或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与救援,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若某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的应急与救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  第八条震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应对地震灾害事件作出的

6、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震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采取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措施,应当与地震灾害事件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震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服从本地人民政府及其基层组织的部署、调动和安排。  第九条驻晋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地震应急与救援的突击力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加地震应急与救援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

7、地震应急与救援所需的经费。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平时负责检查、督促应急与救援准备,指导、协调应急与救援工作;进入地震预警期或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领导地震应急与救援。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组建山西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整合资源,组建本级地震灾害综合救援队。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年人,组建各类地震救助志愿者队伍。  大中型企业单位应当组建本单位专职或兼职地震应急、抢险、抢修、救护、救援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救援队和志愿者队配备必要的装

8、备,建立管理和联动、协调机制,组织培训与演练。  第十三条各地震灾害救援队有义务参加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的救援;在执行任务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人员协助,有关单位、人员有义务协助;根据救援行动的需要,可以占用场地、征用必需的物资、装备,使用完毕及时归还,若有毁损、灭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震灾害救援队员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在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备案。  第十四条省、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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