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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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11107(颁布时间)19820301(实施时间)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1981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三章 车辆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第五章 车辆装载第六章 车辆行驶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第八章 道路第九章 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处理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城市交通规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路、街道、胡同和公共广场、停车场,不准占用、掘动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公安局批准。第三条 行人、车辆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必须靠右行驶。第四条 凡本市及来京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与管理,并有权批评、劝阻他人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第五条 机关、军队、团体、学校、街道、公社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须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

3、线第六条 交通信号:(一)交通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黄灯亮时,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须继续行进;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本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在车行道上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人员。(二)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三)交通指挥棒信号:停止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

4、持棒向上直伸,此信号相当于黄灯信号;放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持棒下垂,保持立正姿势,民警左右两方相当于绿灯信号,前后两方相当于红灯信号;交通民警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四)交通民警辅助手势:分为停止一方车辆手势、示意车辆直行手势、示意车辆左大转弯手势、示意车辆左小转弯手势、示意车辆慢行手势、示意车辆让车手势和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手势七种,辅助手势与信号灯信号不一致时,以辅助手势为准。第七条 交通标志:(一)指示标志:是用以指示行人、车辆行进或停车的标志,其式样分为圆形和

5、长方形两种,标志牌面的颜色为蓝地、白边、蓝边线、白图案;(二)警告标志:是警告驾驶人员注意危险、减速慢行的标志,其式样为等边三角形,标志牌面的颜色为黄地、黑边、黑图案;(三)禁令标志:是对车辆加以限制的标志,其式样为圆形,标志牌面的颜色为白地、红边、黑图案。第八条 交通标线:(一)人行道线:白色实线,划在没有专设人行道的路面上,自此线向外至道路边缘为人行道;(二)人行横道线:白色条纹线,横划在车行道上,供行人优先通行;(三)中心隔离线:黄色双实线,用以隔离上、下行车道,严禁车辆压线、越线和横穿行驶;(四)中

6、心线:白色实线,用以区分上、下行车道,在不妨碍对面来车正常行驶的条件下,允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五)车辆分道线:白色虚线,用以划分不同车种应使用的车道,因让车、超车、转弯、停车等,在不妨碍主道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允许越线短暂借道行驶;(六)禁止停车线:黄色虚线,划在车行道边缘或人行道牙上,在所标明的路段内,禁止车辆暂停或停放;(七)停止线:白色实线,横划在路口外车行道上,车辆遇停止信号或让干路车先行时,须停在此线以外;(八)中心圈:白色圆圈实线,用以区分车辆大、小转弯,但不得压线行驶;(九)左转弯分道线

7、:白色弧形虚线,划在畸形路口内,左转弯的机动车须紧靠线的左侧行驶,非机动车在线的右侧行驶;(十)导向箭头:白色箭头实线,用以引导行车方向;(十一)导向车道线:黄色实线,划在路口停止线以外,用以标明导向车道。(十二)导流带:白色流线型条纹带,划在畸形路口或路段上,用以分导车流;(十三)停车方位线:白色框形实线,划在停车场,用以标定车辆停放的位置和方向。第九条 根据交通情况的需要,市公安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新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信号,行人、车辆必须遵守。第三章 车辆第十条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下列

8、规定:(一)按指定位置安装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并保持清晰;(二)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行驶证,拖拉机的行驶证须经市公安局和市农业机械局车辆管理机关共同检验签章;(三)车辆过户、变更车型、变更颜色、报废、补领牌照、由本市迁出、外地迁入等,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动登记手续;(四)无号牌的机动车在本市临时行驶时,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通行证,按规定行驶;(五)无号牌的机动车驶往外地时,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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