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附加轻症b款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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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弘康人寿[2016]疾病保险015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弘康附加轻症B款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在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v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v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6.1C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5.1;7.2v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2、…………………………………………4.1v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2v主合同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的阅读………………………………8.3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C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C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1.3投保年龄1.4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责任2.2责任免除2.3基本

3、保险金额2.4保险期间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3.2保险金申请3.3保险金给付3.4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交纳4.2宽限期5.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5.1合同效力中止5.2合同效力恢复6.合同解除6.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1明确说明7.2如实告知7.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年龄性别错误8.2合同效力终止8.3适用主合同条款9.释义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弘康附加轻症B款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弘

4、康附加轻症B款疾病保险合同”。u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一、本附加合同由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二、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二、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

5、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三、保单年度(见9.1)、保单周年日(见9.2)、保险费应交日(见9.3)均以生效日进行计算。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4)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1.4犹豫期一、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附加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该时期不低于10日,具体日数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为准。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

6、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v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见9.6)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9.7;9.8),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

7、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见9.9)为零。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二、本附加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二次时,本责任终止。三、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

8、疾病给付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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