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一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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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一定无效?来源:作者:时间:2011/01/10新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具体领域。公司的经营  新公司法: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具体领域。公司的

2、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须经依法登记。在传统公司法中,公司行为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否则无效,这被称为“越权规则”。然而,若越权经营即无效,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经济生活复杂而多变,刻板地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既不利于鼓励公司自治,也不利于活跃交易和发展经济。因此,简单地宣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弊大于利。像颐天公司这样,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订立合同,究竟是不是一定无效呢?中国立法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经历了由严格限制到逐渐放松的过程。  《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3、”原《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此可见,此前中国法律禁止法人超经营范围经营。如果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了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外的第三人往往不知晓公司的经营范围;又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清楚具体的经营范围,但仍自愿签订了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针对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

4、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其中,超越经营范围的除外规定即国家限制、特许和禁止经营三种情况,目前主要是指工矿等产品中的煤炭、天然气、成品油、军用车辆和原油等,以及农用产品中的粮食和棉花等。  如今,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也为公司的自主经营创造弹性空间,新《公司法》删除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

5、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再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我们无疑可以明确:不应将公司的经营范围视为其行为能力的范围,公司不能因其行为超出经营范围而主张交易无效。  让我们再回到刚才的案例吧,颐天电脑技术公司向医院提供电子医疗设备技术维护服务的合同,尽管超越了颐天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如果并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则该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如果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另外,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公司可以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决策的变化,适时变更公司章程。但是注意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修

6、改公司章程,记载变更的内容,并办理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何限制?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吗?修订前的《公司法》难以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旧法既没有明确公司对外担保的

7、能力,也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受到何种限制,只在第六十条第三款提到“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然而这一规定与其说是对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还不如说它实际上是对董事、经理权限的限制。  尽管法律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公司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却十分普遍,这在上市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尤为常见。有一个类似九天实业公司为安平公司提供担保的真实案件(中福实业公司为大股东中福公司担保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该案时认为,中福实业公司的五名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的代表中福实业公司为大股东中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因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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