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2016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实施方案 修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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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凤庆县2014年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销售实施方案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形成规范、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2011〕64号)、《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云建保〔2012〕8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3〕2094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2014]16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3〕34号)、《凤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凤政发[2013]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先租后售、分批实施、自愿购买、公开透明、有限产权、限制上市”的原则。二、组织领导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先租后售工作。县住建、发改(物价)、财政、国土、民政、23税务、审计、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住房公积金、城投公司、金融、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按照职责

3、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到县公共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确保该项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完成。三、先租后售工作实施(一)按照“先租后售”政策销售的公共租赁住房,专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房。(二)出售房源按照“先租后售”的原则销售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控制出售比例,有效满足正常的公共租赁住房租住需求。至2013年末我县已累计实施城镇保障房10876套、54.38万平方米,按(临政发〔2013〕34号)文件要求,销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住宅部分建筑面积的40%。本次出售的房源521套,具体详见附表一。(三)出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不以盈利为目的

4、,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和各时段、各片区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不同批次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实际情况执行不同的价格。具体价格由住建、国土、发改、财政、审计、城投公司等部门研究提出,经上报批核准后确定。本次出售的房源价格具体详见附表二。(四)购房对象条件23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列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满1年的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按时足额交纳承租期间的一切费用;3、具备支付能力且自愿申请购买;4、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经相关部门审查后符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

5、;5、每个保障家庭仅限购买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且只能购买本户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家庭成员不能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五)出售流程公共租赁房出售实行申请、复核审批、公示、付款签约等程序。租住列为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按以下程序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由户主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领取购房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2、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填好购房申请表,同时提交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婚姻状况证明,就业和收入证明(在职人员须提供当月工资花名册),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及

6、财产状况、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公共租赁住房、无自用轿车等证明材料及按实际23情况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初审单位对照原件核实签章)。3、审核:住建房管部门核实申请家庭的房产档案信息登记情况;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公安部门核实申请人户籍、家庭成员状况和车辆财产;工商部门核实工商登记注册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综合核实;其余各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4、审批: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情况对各申请户进行审定,符合申购条件的,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电视或宣传栏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

7、记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购家庭。5、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经复核审批、公示后获得购房资格,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办理购房手续,签订购房合同。6、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付清房款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涉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产交易手续费、契税、办证工本费等费用由购房户按规定缴纳。7、申请时间:按不同批次进行公告。(六)收入执收主体出租出售收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收或授权专业管理机构代收。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的具体收缴方式和收缴程序分别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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