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质局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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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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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地质局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水平,逐步实现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合理开发利用地质资料,更好地为地质找矿、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科研工作服务,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号)、《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6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

2、指局属单位在实施地质勘查、地质科研和矿业开发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按一定归档制度归档,作为历史记录和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声像等形式的地质科技文件材料,及以参考为目的收集和复制的地质科技文件材料。按照地质资料形成的时间先后关系,地质资料区分为在地质勘查项目中产生的立项与设计文件材料、实施方案及其变更文件材料、原始资料、最终成果文件材料,以及在地质科研和矿业开发活动中产生的地质科技作品等。按照专业范畴,地质资料区分为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

3、水文地质勘查、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勘查与勘探、地质灾害评估与治理等地质科技文件材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地质资料可分为财政资金项目地质资料(以下简称财政项目资料)和社会资金项目地质资料(以下简称社会项目资料)等。按照权益保护的要求,地质资料可分为普通地质资料、受保护的地质资料和涉密地质资料。第三条信息中心为本局地质资料管理监督部门,履行下述职责:(一)掌握地质勘查、地质科研和矿业开发等活动情况;(二)负责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三)负责地质资料的借阅复制管理;(四)负责地质资料的保

4、护和利用;(五)组织实施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六)其他有关地质资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局信息中心资料室为全局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履行下述职责:(一)负责对地质资料按标准规范进行整理编目;(二)负责地质资料的日常管理、维护与借阅复制工作;(三)负责维护管理地质资料数据库;(四)其他有关地质资料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地质资料的管理贯彻集中管理的原则,各类地质资料均由局资料室统一管理,确保地质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第二章汇交管理第六条局属单位中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和编辑出版地质科技作品的法人单位,为

5、本办法所称的汇交人。第七条地质资料一般按照下述时限向资料室汇交,特殊情况下,由单位向局分管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汇交。(一)一般项目最终成果文件材料在汇交到委托人的同时向局信息中心汇交,项目原始资料按有关规定汇交。(二)由局专业委员会认定的特定项目,其立项与设计文件材料、实施方案及其变更文件材料、原始资料、最终成果文件材料中的指定材料,在汇交到委托人的同时向局信息中心汇交。(三)地质科技作品在公开出版后30日内汇交。第八条向信息中心汇交的地质资料,应满足如下数质量规定:(一)财政项目资料须有2份

6、纸质材料和1份光盘;(二)社会项目资料中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资料须有2份纸质材料和1份光盘;(三)社会项目资料中的其他项目资料应有1份光盘;(四)地质科技作品须有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档1份。第九条汇交地质资料按下述方法组织实施:(一)汇交人应完整列写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并申请资料的密级、保护期限,报信息中心。(二)信息中心收到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密级、保护期限、需要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清单,完成资料交接后向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三)需要延长地质资料保护期的,汇交人需在保护期到期前

7、15天向信息中心提出,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条资料室应按地质资料著录标准规范要求对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编目,每年向局属单位发布一次更新后的地质资料目录,以方便查阅。第十一条信息中心每年对局属单位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局领导,视情予以通报。第三章借阅复制第十二条普通地质资料是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可向社会公开的地质资料、公开发表的地质科技作品。局属人员借阅复制此类资料时,填写《地质资料借阅复制审批表》,由借阅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信息中心领导审批。本局以外的人员借

8、阅此类资料时,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信息中心核实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三条受保护的地质资料是指社会项目资料,及因应汇交人要求、为保护汇交人权益特别设置借阅复制保护期限制的地质资料。局属人员借阅复制此类资料时,填写《地质资料借阅复制审批表》,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汇交人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汇交单位保密员向信息中心申请,经信息中心核实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此类地质资料原则上不向局属单位以外人员借阅,特殊情况下,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汇交人出具同意借阅复制的书面证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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