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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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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救济对策的无因管理探索民事救济对策的无因管理探索民事救济对策的无因管理探索民事救济对策的无因管理探索民事救济对策的无因管理探索民事救济对策的无因管理探索民事救济对策的无因管理探索民事救济对策的无因管理探索民事救济对策的无因管理探索民事救济对策的无因管理探索民事救济对策的无因管理探索民事救济对策的无因管理探索 在我国民事立法和理论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而存在的,即二者都是债权这样一种实体权利的产生方式,这和大陆法系重视实体权利的基本观念是一致的。不过,法谚有云:有权利,斯有救济,对民事权利的救济理
2、论进行系统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在合同法和侵权法的领域,学者已经对损害赔偿理论和实际履行理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所代表的独特的救济理念和救济方式却为我们所忽视。这些救济理念应当渗透到民商法的全部领域,特别是侵权法和合同法领域中。我们在此从讨论“准无因管理”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具体事例的分析和比较法上的分析,提出这样的观点:大陆法上的准无因管理概念是为了弥补侵权法和合同法给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救济而产生的,侵权法中的救济理论若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传统的侵权法的救济若能得到比较灵活的运用的话,准无因管理制度并
3、无独立存在之价值;并由此初步论证借鉴英美法上的返还法理论,把无因管理制度作为民事救济制度之重要一环的必要性。 一、大陆法系的“准无因管理”概念 根据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即使事实上管理了他人的事务,但若欠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原则上不能构成无因管理[1]602.下面有两个例子: 例1:甲明知道乙是某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自己没有该项专利,却仍然利用该专利生产产品,取得巨大的收益。 例2:甲没有经过乙的许可,把乙的小说作品拍成电影,取得了丰厚的回报。 在这两个例子当中,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没有某项知识产权,却擅自使
4、用并获得丰厚利益,这构成很典型的侵权,权利人原本可以按照侵权和不当得利的规则请求侵权人赔偿自己的损失,而并不能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则。但是,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是以本人的损失为准,不能及于“管理人”以自己的能力和技能等而取得的利益;如果能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则,那么赔偿的范围就不受本人损失范围的限制,管理人有义务全部返还所得利益。因此,为了达到更好的调整目的,在司法中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则,可以为权利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不仅出现在知识产权的领域,比如下面的例子即出现在传统债法的领域。 例3:
5、B明知自己家中所停之自行车是A借给自己的父亲使用的,却自行出卖得利300元,而自行车的实际价值只值200元[2]. 例夺走A的一批货物,原本市场价值1万元,目的是自己使用或者出售,之后市场价格上涨,出售所得2万元。 例5:E和C是父子关系。C因做生意到朋友D处借贷10万元。C到期不能偿还,D就到E处要求偿还10万元借款,E误以为是自己以前欠了D10万元,就进行完全的清偿。 在例3和例4的情形,如果依照我国民法上违约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则,A同样也只能分别以自行车和货物的实际价值要求赔偿,而不能取得B已经得到的额外利益;
6、如果准用无因管理的救济,则能使B吐出所得利益。 德国民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对准无因管理制度有明确的规定,而为日法等国所不采[3]。虽然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并没有确立这一制度,但是多数教科书和理论书中对准无因管理制度也都有介绍[1]607.不过,学者基本同意:“准无因管理”和真正的无因管理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所谓准无因管理,仅是在法的构成上和救济手段上对无因管理制度的借用而已[4]。 理论上,准无因管理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自己管理。明知道自己没有该项权利,却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管理。如例1和例2中所示,这些案例很多出现在知
7、识产权领域,性质上属侵权无疑,因此也有称之为“不法管理”的。[1]607由于权利人所受损害的范围并不容易确定,根据准无因管理的理论,在解释上应该让侵权人吐出其因侵权而取得的收益。至于例3和例4中的相关情形是否能使用准无因管理的理论,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案例的证实。 第二,误信管理。误以为自己有管理某项事务的权利或者资格,以为所管理的事务是自己的事务,而实际上是他人的事务。因为管理人欠缺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的意思,所以此时并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支出的费用或受到损失,可以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但是,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8、中不当得利的规则,还是不能很好地解释被侵权人是否能请求“侵权人”返还所得全部利益的问题。而根据准无因管理的理论,在例1和例2中,若行为人是误信自己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而进行管理和使用的,就构成误信的无因管理。例3也是如此。同样也是因为传统的不当得利理论无法解决返还的范围问题,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本人可以对于管理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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