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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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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中型企业采用先进测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计量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江门市,并在江门市纳税的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证明企业符合国家标准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的认证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
2、办法:从2017年起,对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第五条 新增与复审的界定:企业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为新增。企业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在五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认证的,为复审。第六条奖励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3(一)企业在获得认证后,可向属地质监局或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蓬江区和江海区企业直接向江门市质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江门市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奖励申请表》(见附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3、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二)各市、区质监局和市场监管局收到企业申请,初审后提交到江门市质监局。蓬江区和江海区的企业申请表,由江门市质监局进行初审。(三)江门市质监局和江门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七条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资金纳入江门市级财政预算,并按每年财政预算金额安排奖励。第八条获奖单位应当持续保持测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完善经营、生产各个环节的检测监控,提高企业产品质量,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第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4、单位,由江门市质监局负责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第十条质监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奖励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江门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表:3江门市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奖励申请表单位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人职务单位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获证情况申请单位意见(公章)年月日市、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意见(公章)年月日审核意见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门市财政局(公章)年月日(公章)年月日备
5、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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