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试点工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改革试点工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ID:14214604

大小:1.20 MB

页数:65页

时间:2018-07-26

上传者:U-3151
改革试点工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_第1页
改革试点工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_第2页
改革试点工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_第3页
改革试点工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_第4页
改革试点工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_第5页
资源描述:

《改革试点工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65— 兴仁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相对集中执法权限662项:行政处罚638、行政强制24)类别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及处罚(强制)种类职权类别一、依照市容和环境管理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处置1对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对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污损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责令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对使用景观灯光设施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影响交通或者消防通道畅通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罚款行政处罚4对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红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维护修复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罚款行政处罚5对乱贴、乱刻、乱涂、乱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责令限期清除,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对城市公共绿地和树木的垃圾杂物不及时清除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责令限期履行,处以罚款行政处罚7对临街营业性餐饮业、加工作坊、夜市摊位经营者使用燃煤炉具、造成污损、堵塞排污管沟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8对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材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处罚款行政处罚9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经依法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未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期满后未恢复原貌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5— 10对擅自占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经营器具行政处罚11对跨门面、占道经营,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2对施工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带泥上路;运输车辆未封闭或未采取覆盖措施造成抛撒、遗漏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3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4对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5对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施工工地未按照规定设置圈围设施和环卫设施,未硬化出入口道路,施工后未清除建筑垃圾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6对在城市道路搅拌砂浆或者将泥沙排入下水道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7对车辆清洗站(点)未设置泥沙过滤设施、将泥沙排入城市排污系统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5— 一、依照市容和环境管理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处置18对贮(化)粪池不及时疏通清掏,粪便外溢的;公厕不保洁,未定期消毒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9对不按规定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未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0对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违反国家规定不单独收集,运输处理,混入城市垃圾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1对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未将垃圾运住指定场所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2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加收滞纳金,可以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3对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4对环境卫生设施产权和管理单位未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的,造成污损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5对未经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其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6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处罚: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7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8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9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0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1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2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3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4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5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36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5— 37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一、依照市容和环境管理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处置38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9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40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4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42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43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退还,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行政处罚44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行政处罚45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处罚《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46对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处罚《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恢复原状,可并处罚款行政处罚—65— 47对擅自砍伐、修剪树木断根移植的处罚《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可并处罚款行政处罚48对损伤和砍伐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珍贵稀有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的处罚《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可处罚款行政处罚49对剥、削树皮和挖树根;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采摘花果、攀折树枝;在树木上刻字、钉钉和拴系牲畜;损坏草坪、花坛、绿篱和园林设施;在城市绿地内摆摊设点、倾倒废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放牧、割草、狩猎、打鸟、开山采石、取土、砌灶野炊、占地葬坟、烧香烧纸等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处罚《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可处罚款行政处罚二、根据市政公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处置50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51对因施工不当对城市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地下管线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52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53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等行为的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行政处罚5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改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65— 三、根据相关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处置55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改正的处罚56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57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58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59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60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行政处罚61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62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可以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3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4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行政处罚65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行政处罚66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7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68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69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65— 三、根据相关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处置70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行政处罚71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72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行政处罚73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74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行政处罚75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76对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发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77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78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79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80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81对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82对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65— 83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84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85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三、根据相关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处置86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87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国和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88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国和招投标法》第五十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行政处罚89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国和招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90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国和招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91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国和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65— 92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国和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93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国和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给予警告行政处罚9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国和招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95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国和招投标法》第五十七条: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96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国和招投标法》第五十八条: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97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国和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98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国和招投标法》第六十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99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行政处罚—65— 四、依照市农林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林水的行为实施行100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行政处罚101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02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103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的处罚《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行政处罚104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105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罚款行政处罚106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罚款行政处罚107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08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09对擅自变更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的处罚《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10对假冒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名义生产农产品的处罚《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11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12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并处罚款行政处罚—65— 113对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使用农药捕捞、捕猎;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并处罚款行政处罚四、依照市农林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林水的行为实施行114对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畜禽屠宰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仓储单位等未承担下列管理责任的处罚:1.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和经营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2.运输、储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冷藏设施;3.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4.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5.与进入市场经营农产品的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6.发现市场内经营禁止销售的农产品,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15对未由培育者或者引种者进行试验,且未取得试验成功后就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处罚《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引种、推广,可以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16对未出示备案登记证明销售种子的处罚《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17对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的处罚118对再次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种子的处罚119对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应的栽培措施、使用条件和适宜种植区域说明的处罚120对假冒授权品种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21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22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65— 123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行政处罚124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25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26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27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28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29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130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131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给予警告,同时处罚款行政处罚132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四、依照市农林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林水的行为实施行133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给予警告,同时处罚款行政处罚134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35对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罚款行政处罚136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37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38对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合格证书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收缴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65— 139对使用不符合标准配件维修、拼装、改装、或者维修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证书行政处罚140对未办理登记、变更取得证照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责令停止使用;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41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照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收缴证书和牌照,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42对未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43对操作人员操作证件不相符、未登记、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处罚款;吊销证书行政处罚144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行政处罚145对经检验、检查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农业机械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农业机械。行政处罚146对使用、转让或者变卖达到报废的农业机械的处罚《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处以罚款,并将农业机械依法报废行政处罚147对违反规定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罚《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根据事故不同程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行政处罚148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责令补种树木,没收变卖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49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责令补种树木,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50对买卖林木釆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没收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65— 151对超过批准的年釆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釆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条:<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纠正,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四、依照市农林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林水的行为实施行152对在林区非法收购名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53对违法进行开垦.釆石.釆沙.釆土.釆种.釆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54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行政处罚155对釆伐林木的相对人沒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56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157对毀林釆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釆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行政处罚158对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罚款行政处罚159对擅自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行政处罚160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61对非法占用林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逾期)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62对未按照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进行施工,多占林地或者倾倒废渣.废石.废土.废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63对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64对逾期未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5— 165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66对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67对未经批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收回补偿,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68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69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过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行政处罚170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71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没收运费,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72对非法釆伐或毀坏古树.大树.名木的处罚<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依法赔偿损失;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四、依照市农林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林水的行为实施行173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74对未取得狩猎证戓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行政处罚175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76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7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行政处罚—65— 对外囯人未经批淮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釆集或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罚款178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行政处罚179对未取得釆集证或者未按照釆集证的规定釆集囯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吊销采集证行政处罚180对外囯人在中囯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81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以罚款行政处罚182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的罚款行政处罚183对违法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84对在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85对违法擅自进入林区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186对违法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处罚187对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消除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188对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罚189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190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91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192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65— 193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釆石.挖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94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法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査时弄虚作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四、依照市农林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林水的行为实施行195对违法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196对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97对抢釆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內和劣质毌树上釆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罚款行政处罚198对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99对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责令停止试验,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00对违法釆集或者釆伐囯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处罚《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并罚款行政处罚201对从同一适宜生态区引进主要林木良种没有持有效林木良种审定证书的处罚《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并罚款行政处罚202对商品林木种苗生产、林木种苗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03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公园內兴建游览、服务设施、人造景点景物、商业网点和其他工程而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罚款行政处罚204对在森林公园内乱刻乱画,污损园内林木、花草、没施、设备及标识的处罚《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罚款行政处罚205对在森林公园內不按规定地点丢弃废物、污染物的处罚《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罚款行政处罚206对在森林公园內在森林防火期和禁火区吸烟、燃放姻花爆竹、焚烧香蜡纸烛的处罚《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罚款行政处罚207对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补种,罚款行政处罚208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林地內从事建窑、釆石、釆沙、釆矿、取土、修建坟墓等危害林地的活动的处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补种损坏的林木,可罚款行政处罚—65— 209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罚款行政处罚210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釆、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处罚《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罚款行政处罚211对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三款《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三条:责令纠正,可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行政处罚212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213对违法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三款《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三条:责令纠正,可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214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215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216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并处罚款行政处罚217对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四、依照市农林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林水的行为实施行218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并处罚款行政处罚219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220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221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222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65— 223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24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行政处罚225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226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处罚款行政处罚227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28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229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230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罚款行政处罚231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罚款行政处罚23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责令限期拆除,强行拆除;罚款行政处罚233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行政处罚234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罚款行政处罚235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处罚236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罚款行政处罚—65— 237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行政处罚四、依照市农林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林水的行为实施行238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39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罚款行政处罚240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行政处罚241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罚款行政处罚242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罚行政处罚243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罚款行政处罚244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并罚款行政处罚245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246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行政处罚247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248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249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安装,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行政处罚—65— 250对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行政处罚251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罚款行政处罚252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罚款行政处罚253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54对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255对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256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57对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四、依照市农林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林水的行为实施行258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59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罚款行政处罚260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或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或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或从事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罚款行政处罚261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取消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62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和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5— 263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处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64对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矿、采石、取土、淘金的处罚《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265对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修路、开渠、打井的处罚266对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木材等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267对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围垦河道的处罚268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行洪及阻塞岩溶暗河和行洪水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69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秆植物(堤防防护林除外)的处罚270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杂物的处罚271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移动或拆除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各类测量、监测等附属设施的处罚272对在大坝、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安全的活动的处罚《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273对在河道两岸及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段进行毁林、垦荒、采石、取土、采矿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的处罚274对挤占河道的处罚275对损毁堤防、防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处罚《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65— 276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处罚四、依照市农林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林水的行为实施行277对违反规定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处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278对擅自转让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处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条:收回水能资源使用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279对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的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的处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80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的处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281对未经审核或者审批兴建、改建、扩建水库大坝的处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罚款行政处罚282对未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器具的处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83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处罚《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行政处罚284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285对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有毒污染物的处罚286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荒、铲草皮、放牧、滥伐林木等破坏自然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287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报汛通讯线路上搭接电线的处罚—65— 288对未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利工程库区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围内取水、截水的处罚289对未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工程内设置或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处罚290对未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处罚291对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废料及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292对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的处罚《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293对不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的处罚四、依照市农林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林水的行为实施行294对未经批准,水库(水电站)擅自在汛期限期水位以上运用的处罚《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295对水库(水电站)泄洪时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处罚296对泄洪前有关部门未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的处罚《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297对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的处罚298对侵占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的处罚《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299对在进行涉河水工程规划和设计时,编制单位未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水文机构意见的处罚《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罚款行政处罚300对汇交虚假水文监测资料的处罚《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行政处罚—65— 301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302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证书行政处罚303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证照,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04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吊销相关证照行政处罚305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306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07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308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309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10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311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312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313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314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315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罚款行政处罚—65— 四、依照市农林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林水的行为实施行316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罚款行政处罚317对伪造.倒买.转让釆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可罚款行政处罚318先行登记保存《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行政强制319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等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行政强制320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第四项: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强制321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行政强制—65— 322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行政强制四、依照市农林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林水的行为实施行323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登记、复制与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  (三)调查了解与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强制324查封、扣押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行政强制325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行政强制—65—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326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政强制327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行政强制328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行政强制329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行政强制330农业机械强制报废行政强制—65— 四、依照市农林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林水的行为实施行331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予以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一条:无证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或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经营(含加工)无木材运输证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罚。行政强制332收缴采伐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行政强制—65— 333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运输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行政强制四、依照市农林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林水的行为实施行334代为补种树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行政强制—65—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335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开垦、采石、采土、采种、采脂致使林木受损的,须补种树木行政强制336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林木种子或者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林木种子的原辅助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行政强制337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政强制—65— 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非法毁坏古树、名木处理四、依照市农林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林水的行为实施行338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行政强制339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行政强制340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或销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第三十条第三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行政强制341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行政强制342对伪造、变造文件发布酒类广告的处罚《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责令停止发布、并公开更正,并处罚款;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行政处罚—65— 五、根据酒类管理及流通相关法律规章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343对酒类广告不符合卫生许可证事项;使用与医疗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行政处罚344对酒类广告中出现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处罚《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行政处罚345对酒类广告中出现饮酒的动作的处罚346对酒类广告中出现未成年人的形象的处罚347对酒类广告中出现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的处罚五、根据酒类管理及流通相关法律规章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348对酒类广告中出现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的处罚《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行政处罚349对酒类广告中出现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的处罚350对酒类广告中出现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的处罚351对酒类广告中出现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的处罚352对酒类广告中出现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的处罚《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行政处罚353对电视广告中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超过二条,普通时段每日超过十条的处罚《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行政处罚354对在广播中的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超过二条的处罚355对在报纸、期刊中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超过二条,或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的处罚—65— 356对酒类经营者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未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处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357对登记表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酒类经营者未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358对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59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并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360对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不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未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的处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罚款行政处罚361对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时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防火和有关安全要求,酒类未远离高污染、高辐射物品,与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的处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62对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处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63对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的处罚:(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64对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处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罚款行政处罚—65— 五、根据酒类管理及流通相关法律规章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365对白酒生产作坊未到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而从事生产活动的处罚《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办理相关备案手续;逾期仍未备案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违法生产酒类产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366对白酒生产作坊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预包装的处罚《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违法生产酒类产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负责备案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取消其备案登记行政处罚367对未取得酒类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酒类的处罚《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高罚款额度行政处罚368对骗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酒类销售许可证的处罚《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69对酒类销售者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采购酒类的处罚《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采购行为,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提高罚款额度,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酒类销售许可证行政处罚370对酒类销售者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的处罚《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销售行为,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71对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处罚《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72对消费者购买酒类时,要求查阅随附单而拒绝提供的处罚《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73对酒类销售者采购酒类时,未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销售许可证、酒类经销授权文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未索取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处罚《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74对进口酒类未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并未索取其复印件的处罚《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75对酒类销售者未建立酒类购销管理台帐,并未完整保存2年,不能保证购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溯源性的处罚《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5— 376对销售酒类生产企业或者白酒生产作坊生产的非预包装白酒的,盛装容器不具备密闭性,注酒口未由供货方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的。销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该非预包装白酒生产者的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的处罚《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77对酒类销售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处罚《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警告后再次违反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78对酒类销售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处罚《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79对仓储、运输服务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为没有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处罚《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80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关闭行政处罚六、根据能源相关法律规章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381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382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383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84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85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又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七条:予以警告;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86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限期治理;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65— 387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88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警告;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89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行政处罚390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391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92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393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394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七、依照石油天然气及城镇燃气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395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396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397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398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399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65— 400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七、依照石油天然气及城镇燃气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401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402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403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404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可处以罚款;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行政处罚405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406对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处罚407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408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409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410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411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412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413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414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65— 415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416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处罚:(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分别对单位、个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417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或危害,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418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七、依照石油天然气及城镇燃气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419对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420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从事燃气经营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处罚《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421对仿造、涂改、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在申请资质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依法收缴其仿造证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422对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的操作、安装、维修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423对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424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65— 425对相对人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处罚426对相对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罚427对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罚428对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处罚429对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430对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以罚款;限期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政处罚431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以罚款;限期拆除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政处罚432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433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处罚434对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处罚435对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处罚436对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437对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438对破坏管道设施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所得额不同,处以相应罚款行政处罚439对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5— 八、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440对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处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441对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处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分别对个人或单位处以不同罚款行政处罚442对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分别对个人或单位处以不同罚款行政处罚443对管道企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444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贵州省价格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有,并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65— 445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贵州省价格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有,并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446对不标明价格或收费项目、标准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贵州省价格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447对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处罚八、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448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处罚449对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贵州省价格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450对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处罚451对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处罚452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453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抵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454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处罚455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用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456对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65— 457对采取抬商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458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459对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同、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处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罚款行政处罚460对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的处罚461对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蓝天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的处罚462对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的处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予以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罚款行政处罚463对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的处罚464对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的处罚465对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的处罚466对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皮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处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贵州省价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467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处罚468对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处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贵州省价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65— 八、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469对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例的处罚470对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处罚471对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处罚472对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际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处罚473对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处罚474对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升,诱骗他人购买的处罚475对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处罚476对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477对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处罚478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479对相互串通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的处罚480对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的处罚481对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性垄断优势,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强制性销售高价商品或者强制性提供服务,强制性收购或者变相压价收购的处罚《贵州省价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482对联合固定价格或者限制转售价格的处罚—65— 483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484对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处罚485对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处罚486对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也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处罚九、根据粮食流通管理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政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487对利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哄抬物价、违反规定收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限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罚款488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489对不配合价格监督检查、监测、成本调查、审核等政府价格监督活动,提供必需的生产经营成本、利润等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的实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罚款行政处罚490对不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的处罚491对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处以罚款行政处罚492对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的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罚款;加处罚款行政处罚493对越权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收费的处罚《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二十八、三十条:责令其将非法收入退还外,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行政处罚494对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处罚495对《收费许可证》未经年度审验而收费的处罚496对擅自设立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收费项目,未按规定填写收费票据,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的处罚497对不按规定亮证收费的处罚498对涂改、伪造、买卖政府价格批文的处罚—65— 499对拒报或者谎报收费收入和支出资料的处罚500对拒绝接受物价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处罚501对不实行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公示制度的处罚《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九、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罚款行政处罚502对未经许可或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50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实施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取消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504对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实施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收购资格行政处罚505对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506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507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508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十、根据防震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509对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罚款行政处罚510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没收非法倒卖所得并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大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511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罚款,可取消收购资格,可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512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罚款,可以取消收购资格,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513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514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65— 515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516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517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518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九条;《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519对不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行政处罚520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三条;《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521对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四条;《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522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523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524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罚款行政处罚525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罚款行政处罚526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罚款行政处罚—65— 十一、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527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和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予以没收,可罚款行政处罚528对利用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的;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处罚《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罚款行政处罚529对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的;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6平方米的处罚《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罚款行政处罚530对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处罚。对使用年限逾期,且墓主未重新办理手续的处罚《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罚款行政处罚十二、根据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531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六条: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532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罚款;依法赔偿损失行政处罚533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534对相对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535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536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537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538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539对未经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专用通道设置障碍的处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应当依法赔偿行政处罚—65— 540对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的范围内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伐木、破坏植被等;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修建地面或地下建筑的《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应当依法赔偿行政处罚541对未经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处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应当依法赔偿行政处罚542对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规划设置点修建的建筑物,未按有关规定预建或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和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应当依法赔偿行政处罚543对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等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十三、根据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544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545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过大音量的处罚;对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处罚;对装修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等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给予警告,可处以罚款行政处罚546对在城区河道、湖泊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废料、建筑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罚款行政处罚547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行政处罚548对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环境噪声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行政处罚549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550对排污单位拒报或者谎报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5— 551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552对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553对违反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554对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555对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556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行政处罚557对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处罚558对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行政处罚559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责令限期拆除,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行政处罚560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行政处罚—65— 十三、根据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561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罚562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563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564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罚565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罚566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567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568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行政处罚569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570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571对企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572对企事业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65— 573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行政处罚十三、根据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574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行政处罚575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行政处罚576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577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65— 578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579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580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予以处罚行政处罚581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行政处罚582对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未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583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等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十四、根据相关公安、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处置584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对紧急抢修埋没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585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行政处罚—65— 586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行政处罚587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镇道路、占用城镇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城镇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十五、根据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广告、药品、传销、市场管理方面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588对户外公共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十四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589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行政处罚590对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行政处罚591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592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行政处罚593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处罚—65— 十五、根据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广告、药品、传销、市场管理方面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594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行政处罚595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行政处罚596对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处罚597对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处罚598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599对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600对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65— 601对违法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2.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3.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5.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6.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7.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8.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9.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10.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11.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12.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13.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14.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行政处罚60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行政处罚—65— 十五、根据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广告、药品、传销、市场管理方面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60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2.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3.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4.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604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605对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606对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607对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08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09对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1.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2.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3.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4.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610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11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行政处罚612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行政处罚61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行政处罚—65— 614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615对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处罚《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罚行政处罚十五、根据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广告、药品、传销、市场管理方面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616对广告客户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处罚《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责令更正,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617对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处罚《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行政处罚618对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贬低同类产品的处罚《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619对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的处罚《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620对广告经营者不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的处罚《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行政处罚621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行政处罚622对违反广告收费、业务代理费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623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行政处罚62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行政处罚—65—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625对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626对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在其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处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627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628对广告经营单位按期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处罚《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四条:限期补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629对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六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630对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处罚《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631对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处罚《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八条: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632对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处罚《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九条: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65— 十五、根据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广告、药品、传销、市场管理方面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633对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处罚《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634对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其他条款行为的处罚《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635对广告客户发布化妆品广告未持有证明材料,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处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636对广告客户违反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广告中未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的处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637对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禁止内容的处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638对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行政处罚639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行政处罚640对发布烟草广告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处罚《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641对未经批准在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和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一万无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642对烟草广告中有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等禁止内容的处罚643对烟草广告中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的处罚644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645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责令停止发布行政处罚646对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以上没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647对违反《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行为的处罚《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照本条做出相应处罚行政处罚—65— 十五、根据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广告、药品、传销、市场管理方面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648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发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649对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行政处罚650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行政处罚651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的处罚《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停止发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652对国家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发布广告的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行政处罚653对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的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处罚行政处罚654对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处罚行政处罚655对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的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处罚行政处罚656对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未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的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行政处罚657对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第四款:《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658对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5— 659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60对参加传销的处罚《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61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罚《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662对传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65— —65—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8日印发—65—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