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及资料收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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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签证及资料收集、归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反映工程施工过程状况,加强工程签证管理,妥善地处理公司与发包方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各种施工矛盾,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和公司《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承包合同管理实施方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的指导思想为:预防为主,积极主动,通过及时、有效的工程签证和证据归集工作,控制工期和质量纠纷,预防诉讼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利益。第三条本细则的实施是贯彻项目经理负责的原则,安装队伍和项目部其他人员各司其职,对项目经理负责。第四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承包或分包的各类钢结构建

2、筑工程,公司承包的其他工程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章签证人第五条代表公司签署各类施工签证的人员为合同确定的项目经理。因情况特殊,项目经理不能在现场及时签证的,由其委托项目部其他人员或安装队长签证。委托人对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对公司负责;无项目经理的,由公司决定由安装队长或其他人员负责签证。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公司派驻工地现场组织工程安装施工的代表,其权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和与发包方、监理或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项目经理签发的各种联系单或签收各种函件的签复内容不得超出合同的约定。第七条项目经理不具有与发包方或任何第三方签订补充协议或以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形式为之的具有变更合

3、同实质性内容的权力。遇有需要补充或变更的事项,项目经理应通过工程部报告公司领导,经同意或授权方得为之。第八条项目经理应全面、透彻了解合同内容,包括发包方与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及其签证权限和时限。发往发包方或监理的各种联系单、通知单应由合同约定的或发包方书面确认的工地代表或监理签收,如由对方其他人员签收,应加盖对方工程部门或单位印章。第三章签证内容第九条我公司部分构件已制作,具备发送工地安装条件时,应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对方书面答复具备各项条件的时间和具体进场时间。第十条收到发包方书面进场通知后,项目经理应组织人员到工地现场对钢结构基础进行复测检验,直至合格。第十一条基础

4、复测合格,与土建方办理交接手续后,项目经理应向发包方提交开工报告,经发包方或监理批准后正式开工。第十二条基础分区段复测交接的,应分别制作各区段复测检验记录并分别办理基础交接手续和分别提交开工报告。第十三条钢构件每批次进场时,均应立即通知发包方或监理清点检验,并请其在检验申请报告单上签字确认。第十四条钢构件安装完毕时,应请发包方或监理签署工程进度确认书,约定需进行中间结构验收的,应立即向发包方或监理发送中间结构验收通知书;当分区段安装施工的,应分别签署工程进度确认书和分别发出中间结构验收通知书。第十五条围护材料每批次进场,均应立即通知发包方或监理在检验申请报告单上签字确认

5、。第十六条围护安装完毕,应请发包方或监理签署工程进度确认书。分区段施工的,应分别签署确认书。第十七条钢结构建筑工程全部安装完工后,应立即请发包方或监理签署工程完工确认书。分区段先后施工的,应分别签署完工确认书。第十八条钢结构工程全部完工后七日内,项目经理应向发包方或监理发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全套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资料移交表各一式贰份,由发包方或监理签收后项目经理保存一份。第十九条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时,应提交书面的设计变更联系单。项目经理将联系单复印留存,原件报公司档案室存档。变更设计完成后,由项目经理将图纸交发包方确认和签收。签收确认单由项目经

6、理保存,复印件一份交技术处留存。第二十条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按合同应追加工程款或赔偿损失或顺延工期的,项目经理应在组织变更设计工程施工前向发包方发联系单确认以上事项。第二十一条施工期间发包方提出材料变更的,项目经理应在变更前就材料差价处理,工期顺延或赔偿损失事宜请发包方书面签证确认;如系我公司提出材料变更的,应发联系单请发包方或监理书面确认。第二十二条其他需要签证的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下列内容:1、施工场地不符合同约定的进厂施工条件的;2、停水、停电、台风、大雨、冰雹等影响施工进行时;3、隐蔽工程或中间结构验收后同意进入下一工序的;4、由发包方负责或其他承包商负责施工的

7、前一工序未完,导致我公司等待时;5、因与土建或其他施工单位交叉施工影响我公司施工正常进行时;6、我公司依法发出停工通知和复工通知时;7、工完场清,将工程移交发包方时;8、依法律、法规和合同应予工期顺延;追加工程款或赔偿事由发生时。第四章签证方法与方式第二十三条发送给发包方、监理的联系单、通知、各类函件应当及时,合同约定期限的应在期限内发送。对于发包方、业主或监理发来的联系单、通知等各类函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法律法规的期限内签复。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对发送函件的内容或签署的签复意见必须审慎。签复可能影响我公司实质利益的函件应事前请示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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