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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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之构想汪渊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诉讼时效/时效中断/时效不完成/时效利益  内容提要:在立法体例上,我国民法典的时效制度应采取分别主义的立法。在具体内容上,应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规定诉外请求应为时效的相对中断事由、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应转变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取消时效中止制度,以时效不完成制度取代之;还应明确规定法官不能主动援用时效;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在特殊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酌情排除。  诉讼时效制度由于尊重现存秩序,有利于促进

2、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因而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世界各国民法普遍承认。我国民法草案在总则编中专设第八章第一节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与民法通则相比,延长了诉讼时效期间,改变了时效的起算点,增加了“仲裁”和“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其他情形”作为时效中断的事由。这些变化,一方面顺应了当代诉讼时效制度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克服了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中存在的部分缺陷。但是,该草案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笔者不揣冒昧,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以供立法参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在体例上应采分别主义的立法  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大陆法系各

3、国有统一主义和分别主义之分。[1]我国民法草案第八章将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合并在一起统一规定为“时效”,其中第一节为“诉讼时效”,第二节为“取得时效”,显系采纳了统一主义的立法例。笔者认为,此种体例不妥,原因是:1.取得时效只适用于物权的取得,将其放入总则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2.统一主义的立法不符合各国的立法趋势。早在古罗马法上,诉讼时效与时效制度就是分别立法,因为十二铜表法时期就有了取得时效制度,而诉讼时效制度的出现则晚于取得时效制度。至中世纪时,注释法学派和教会法均认为二者有共同的法律本质,遂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在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时效制度,在时效这一上位概

4、念下,又分为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两种。目前采取统一主义立法例的主要有法国、奥地利、日本,属于少数。至18世纪,德国普通法多数学者认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何况消灭时效并非消灭公法上之诉权,只消灭私法上之请求权,所以他们认为注释法学派的认识是一种误解。[2]于是,近代大陆法系多数国家采此主张,如德国、意大利、葡萄牙、匈牙利、俄罗斯等等。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具有分别主义的立法传统。我国大清民律草案由于受日本民法典的影响,采统一主义的立法例即将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统一规定在“时效”一章中。后来

5、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典改采分别主义的立法,在总则中只规定消灭时效,取得时效则放在物权法中,这一体例一直沿用至现在的台湾地区。在我国大陆,民法通则在第七章只规定诉讼时效,未涉及取得时效。4.由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以及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均分别规定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足见我国学者持分别主义的立场。5.草案既然采统一主义的立法例,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二者应有一定的共同之处,应该将其单列一节作为时效通则,然而草案只有两节,没有关于通则的规定,使人感到只是机械地堆积。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

6、为,民法典的诉讼时效制度改采分别主义的立法为妥。  二、应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客体,即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对此大陆法系各国主要有三种规定:一是将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德国法采此例。二是将债权以及债权和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作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日本法采此例。三是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何种权利,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采此例。我国民法草案仍然保留民法通则的规定,认为诉讼时效期间是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草案第99条),似乎任何民事权利均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事实上,我国的判例和学说一致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仅为请求权。因为支

7、配权无时间限制之必要,抗辩权不单纯依时间之经过而消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形成权则有除斥期间之限制。因此,建议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应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并不等于任何请求权均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在特定情形下,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为了体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有些请求权不得适用诉讼时效,比如基于亲属关系发生的请求权、解除共有关系的请求权、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分割遗产的请求权、变更登记请求权等等,均不因时效而消灭。[4]此外,民法草案还应主要考虑以下两种情形

8、:  1.建立了登记制度的物权返还请求权。物权返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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