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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7年09月29日16时46分446 主题分类:土地房产农业农村 “土地承包”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3、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 (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 (四)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 (五)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 第七条
4、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均等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劳动能力等,均依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土地权利的,应当在土地承包方案公布后15日内书面告知发包方。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村村民的新出生子女且户口未迁
5、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由本村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且其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五)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将户口迁回本村的; (六)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以放弃土地承包权为条件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不享受涉及土地承包方面的权利,也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的士官; (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正在服刑的人员。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
7、政府报送一份;由村民小组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送一份。 第十三条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向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印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领取,发放给承包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查询以及变更、注销
8、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的,可以申请发包方对分户前的承包土地进行分户承包,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县级以上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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