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徽州盐商性质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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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徽州盐商性质的两个问题汪崇?中文提要:明清时徽州盐商是晚期封建社会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变革的产物。他们在淮浙盐的运销中始终是重要的角色。但明清朝廷仅为了完成从专制销售到专制收税的变革,而调动民间商人资本和劳力的积极因素。朝廷并未给盐商以专制的权利。故徽州盐商不是垄断者。明清时盐商销售淮盐的商业利润率为10%或更高。故徽州盐商仅获取应由他们获取的利润。关键词:徽州盐商;垄断;牟取暴利;盐政变革明清时的徽州盐商,不但在浙盐经营中始终占主要位置,而且与当时的另一大商业劲旅(西北商)一起,始终构成全国第一大盐种??淮盐的经营

2、主体,并形成中国封建晚期昀具实力的商业资本集团??淮商集团。但徽州盐商是垄断性商人吗?他们是否牟取了暴利?这是两个关于明清徽州盐商性质的重要问题。笔者于1998年时,曾在原《徽州社会科学》主编刘伯山先生的扶持下,发表过粗浅的意见。后又在《盐业史研究》副主编林建宇及其他各位编辑先生的扶持下,以淮盐为主,对明清盐业史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几年已过,先后刊发的拙稿约有20万字。故笔者试就上述两个问题作一小结,以向方家汇报。一、徽州盐商不是垄断性商人明清时的盐商,是中国封建晚期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变革起步阶段的产物。因依据盐

3、法,只有持盐引的人才能经营盐货,故有人认为,明清时的盐商是垄断性商人,盐引就是其垄断的凭证。后在明万历四十五年时,两淮盐业发生一次“纲运化”变革。即凡被纳入名册的商人,可将其持有的盐引“永永百年”地据为窝本。故有人又认为,这是盐商垄断的深化。即由原来的一次性垄断,演变为世袭化垄断。再到清道光十二年时,陶澍在淮北改纲为票,一时间北盐销量超过原有的定额。故有人说,这是一次打破盐商垄断的变革。现本文则要指出,明清时朝廷从未把对盐资源及其商品经营的垄断权,放弃给商人(或与商人分享)。故无论该时期徽州盐商在浙盐或淮盐经营中,占据多

4、么重要的位置,他们都未获得经营的垄断权(含与朝廷分享垄断的权利)。下面是按照上述,分三个部分进行说明。(一)开中盐法的实施及嬗变均未赋予商人以垄断的权利众所周知,盐课一向是封建朝廷的重要经济支柱。如明万历时,盐课约占国家财赋收入的一半,1两淮盐课又约占全国盐课的一半。故历代封建朝廷都对盐资源及其商品实行垄断。又因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一个基本矛盾,是统治集团对社会经济摄取量的增长速度,要大于社会经济增长速度,故封建朝廷既不可能放弃对盐资源及其商品的垄断,也不会与他人分享这种垄断。这就是所谓的“煮海之利,历代皆官领之”。只是在不

5、同的时期,朝廷的垄断方式可能有所不同。明洪武三年始行的开中盐法,是明清两代盐制的基础。其大体含义是:“召商输粮而与之盐”。商人为获得一引盐而须上纳的粮食数量,被称之为“则例”。实施时,“编置勘合及底簿,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并严格规定:“鬻2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由这些文字能看出,盐引是在商人纳粮之后才给的(其具体程序从略)。故盐引的本质,就是作为商人向朝廷缴费纳课的凭证。所谓“持引行盐”,实际就是“先纳课,后

6、行盐”(该原则在明清数百年间始终未变)。“鬻盐有定所”,则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明清两代的引岸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朝廷对盐业利益的获取。“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则更表明朝廷为了确保盐利,宁肯错杀一百,也绝不许贩私者漏网。封建朝廷对盐资源及其商品实行垄断的昀基本思路,是“国家专卖”制。但该制度下的所有资金投入(从盐货生产开始,到销售收入的回笼,可被视作一个经营循环),均是由朝廷自负。故对朝廷而言,该制度的两大弊病是,资金周转速度缓慢和经营风险过大。尤其在运输条件困难和贪官污吏横行的时候,“国家专卖”制的弊病就更为突显

7、。早在宋代,就因“三京、二十八州军,官自3辇盐,百姓困于转输”,“得利微而为害博”,便有人提出通商的五大好处明清时的盐政变革,就是给民间商人一定的经济利益,以调动其资本和劳力的积极性,使朝廷从盐业经营的烦琐事务及风险中解脱出来,完成一个由专制性经营,到专制性收税的嬗变过程。其中,明代的特点是变,清代则是巩固和深化。现把明代的嬗变过程扼要叙述如下:首先,明初,灶户是国家盐货的生产者。其全部产品(含正额盐和余盐)均须上缴官仓,但余盐可获得高于正额盐一倍的工本费。商人则是在纳粮后到官仓支盐。他们不得与灶户发生经营关系。4即“丙

8、午岁定,岁办(正额)盐每引四百斤,官给灶户工本米一石”。“余盐者,灶户正课外所余之盐也。洪武初制,商支盐有定场,毋许越场买补;勤灶有余盐送场司,二百斤为一引,给米一石”。故这时朝廷是全部盐货的拥有者和经营者。其次,后工本米改为工本钞,并随着钞值的不断下降,灶户的实际收益也不断下降。他们只能通过加大余盐产量的方式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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