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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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会计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第三章会计工作规程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规范集团财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稳健的财务政策,强化财务预算,加强成本控制,优化债务结构,重视资金规划;坚持把利润和现金流放在一切经营工作的首位,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核算、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有效利用资源,维护集团资产安全、完整,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源的保值、增值。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和所属全资公

2、司、控股公司,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集团审核后执行。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和财务人员为执行本制度的责任人。第二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第四条所属公司应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财务人员。非独立核算的公司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第五条集团财务部是集团财会业务的主管部门,所属公司财务人员既接受本单位的行政领导,又同时接受集团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六条财务人员实行统一任用、重点委派、持证上岗的管理办法:(一)统一任用。所有财务人员任职均由集团审批或任

3、命;12(二)重点委派。集团对资产规模较大的公司或有特殊需要的公司实行财务部长委派制;(三)持证上岗。财务人员任职必须取得公司所在地财政部门颁发(或注册)的会计证。第七条财务人员的任命程序:(一)所属二级公司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或财务负责人,由集团任命或委派;(二)所属二级公司的其他财务人员,由所在公司提名,集团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联合发文任命;(三)所属三级公司的财务部部长或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人员由所属公司提名,报集团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联合任命;(四)集团及所属公司控股的公司的财务

4、负责人,由集团推荐,其控股公司提名,所在公司董事会任命,报集团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备案;(五)未经委派或任命的财务人员,不得在财务部门从事财务工作。人事关系不在本集团(或股东单位)或没有企业注册地户籍的,不能从事出纳工作;(六)聘用员工担任财务工作应实行担保制度,担保人至少为二个有履行担保合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七)所属公司对财务人员的处罚、解聘、辞退,必须报集团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查批准。第八条聘用财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各级公司中层以上领导的配偶、姻亲和直系血亲关系,不能在本公司及受其管理、控制的下属公司从事财务

5、工作。第三章会计工作规程  第九条 各级公司的财务部门是本公司资金、成本、费用、财产等的管理和核算的职能部门,本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合同、协议、单证、发票必须归集到财务部门作为记录经济活动的依据。  第十条 财务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对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全面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12 各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集团赋予财务人员代表集团对所在公司的经济活动实施直接的核算与监督的权力。第十二条

6、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经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银行结算凭证不能代替发票或收据报帐,记帐时,记帐人员或电脑录入人员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

7、时向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总裁(总经理)报告,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以外的财务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员管理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帐目,要做到日清日结,帐款、帐帐相符。  第十七条 各公司应按照分权管理和责任制的要求,建立起相互制约的控制体系。特别是对现金和财物的会计处理,在手续上必须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者有关人员,实行审批与经办分管、会计与出纳分管、帐与货分管、钱与物分管的相

8、互牵制制度。  公司领导在办理经济业务时,不能一手包揽,应明确划分授权人、主办人和执行人,用款或报销费用不能既是经办人又是审批人,实行副总经理以下公司领导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的事项由董事长与总经理会签。  第十八条 财务审批手续实行先审后批的原则,即先由财务部长(主管会计)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银行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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