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则在法典中的建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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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原则在法典中的建立研究民法原则在法典中的建立研究民法原则在法典中的建立研究民法原则在法典中的建立研究  一、法律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释义  关于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各家法学家对其定义存在差异。因此首先需要探讨什么是法律原则,在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再深入探讨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布莱克法律辞典关于法律原则的定义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即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原则作不同划分,如

2、按原则产生的根源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法律体系的始终。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从这一视角来看待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即是体现民法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民事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民法体系的始终。而构成民法某一领域的法律规则只能称之为民法的具体法律原则。有学者从三个方面概括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

3、事司法的基本标准;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①  有学者认为民法基本原则应当具备两个基本属性:一是它的内容的根本性;二是它效力的贯彻始终性。②有学者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叫做民法规则的最高规则,它是民法的本质及其基础的集中表现,是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是民事立法和民事主体进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解释民法,适用民法和补充立法漏洞的基本准则。③  从论述来看,可以抽象出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共性认识:即认可民法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最高位阶属性和贯彻始终性的基本准则。 

4、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是民法的强行性规定。所谓强行性规定,是指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规范。民法基本原则的强行性特征,是对自始至终的全部民法规范具有效力的法律规定。法律规范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法律后果的规定。法律规范由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组成,民法兼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双重特征,主要是由行为规范构成。因为,行为规范的目的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行为规范占统治地位。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由两部分组成:(1)首先将一个通过抽象的方式加以一般描写的“法律事实”规定为构成要件;(2)然后

5、再以同样抽象的方式加以描写法律效果,将该法律效果归属于该抽象的事实。④  民法基本原则显然不具有这样的特征,显然不是一般民法的规范。既然民法基本原则并非民法规范,那么,其强制性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如何显现呢?徐国栋的建议值得探析,即民法规范将民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要求具体化,从而间接地实现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强制性。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要求无相应的民法规范加以具体规定时,民法基本原则以抽象的强制性补充规定默示条款的形式,通过对法官的授权,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将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精神转化为规范来具体确定权利义务,以实现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强制性。  三、

6、“近代”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修正  关于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学者间有不同见解。狄骥在剖析《法国民法典》后认为,除家族法外,仅有契约自由,权利不可侵犯,过失责任这三项为民法的基本原则。⑤  我国法学界长期流行此观点,认为《法国民法典》确立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这是按照工具性理解归纳出来的。在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书中,此三项原则是放在“奠定财产法的基础”和“树立个人责任原则”的标题之下论述的。但这三项原则并非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民法基本原则是具有效力贯穿始终性和涵盖内容根本性的准则。而

7、契约自由只在合同法领域发挥作用,所有权绝对只在物权法领域发挥作用,过错责任只在侵权法领域发挥作用。从效力须贯彻民法始终这一标准来看,它们只是在各自的领域制度背景下以不同方式体现了民法的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这些基本价值的具体原则。另外,也可以从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根本价值的法律精神的角度来确定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所谓的《法国民法典》确定的三大基本原则同样不是对这些理念的表达,相反,这三大原则反而存在背离法律精神理念的情况。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这三大原则愈加暴露它的缺陷。比如大资本家与工人形成不公平的地位,使得完全的契约自由可能导致弱肉强食;自然环境问

8、题和社会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绝对化的所有权可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滥用;现代化技术引起的公害现象,过错责任可能导致损失分配失去公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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