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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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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落实国家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精神及做好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园林绿化局、各区县统计局及相关基层填报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涵义和范围,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建设信息,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为各级政府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等八部委决定联合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为及时监测和掌握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落实国家八部委保障性安居工程制度要求,现将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方案通知如下。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根据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和建设情况,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类型包括限价商品住房、经济
3、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各类棚户区改造房和定向安置房等性质住房。二、统计内容及报表主体统计内容包括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工程建设等情况。调查表式分为两张综合表:《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Z401表)和《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Z402表);一张基层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Z201表)。综合表数据除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新开工数据由基层表汇总外,其他指标均来自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记录。基层表数据直接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报。报表企业不仅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包括所有从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非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统计频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统计调查频率为季报。四、报送时间及方式综合定期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Z401表)和《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Z402表)从三季度起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于季后10日12时前将所填报的excel表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北京市统计局。上半年数据于8月23日12时前报送。基层定期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Z201表)由各区县统计局负责收审企业数据,并于季后10日12时前报送北京市统计局。上半年数据于8月23日12时前报送。五、报送要求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由市发展改革
5、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园林绿化局及各区县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基层企业及各区县统计部门完成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情况统计;对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基层数据进行收审及汇总;采集并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统计数据。做好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发布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制度规定填报综合表相关指标。各区县统计局负责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基层定期报表,并进行基层报表数据审核。相关基层企业按照制度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Z201表)。六、信息共享与发布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客
6、观、真实、准确,成立由北京市统计局牵头的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协调工作小组,按季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审核与评估;并由北京市统计局统一对外提供及发布信息。统计部门在汇总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基层统计数据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审核评估后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数据,做到信息共享。七、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是科学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一重要民生工程进展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报表。2.密切配合
7、。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提供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建设情况的数据。统计部门在汇总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基层统计数据之后,要将通过审核评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数据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3.加强培训。各区县要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业务与程序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附件:《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1]57号)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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