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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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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优惠政策汇编一各地优惠政策汇编一.txt晋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投资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规划的项目,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本行业投资强度的生产性项目和引进的无偿资金。第三条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引资额的5‰给予奖励。第四条引进有偿资金且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或金融机构向上级申请核销不良贷款的,由市政府核定奖励数额。第五条投资项目实行保姆式服务。从项目立项到开工许可的每个环节,要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全程服务
2、。第六条项目在建期间缓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七条对投资收益性项目的引荐人进行奖励。(一)引荐人由项目单位提供书面证明予以确认。(二)凡为我市引荐、引进收益性项目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按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并投入的1‰给予奖励。其中,项目开工后,按照办理立项手续数额的0.2‰给予奖励,项目投产后,按0.3‰给予奖励,达效后按0.5‰给予奖励。(三)自项目达效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当年新增税款市级留成部分的5%奖励引荐人。第八条对来我市投资项目的企业进行奖励。项目达效后,根据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市财政按前三年30%、后两年20%的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3、。第九条对来我市投资收益性项目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自达效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当年新增税款市级留成部分的5%,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条对项目占地涉及的村进行奖励。项目达效后,市财政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剔除对企业奖励后的余额中,以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对属于国内外500强、国内外驰名商标企业,以及高新技术和税收贡献大的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第十二条实行入企检查和收费批准制度。(一)本市任何部门和单位进入企业检查指导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等工作,须申报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但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和罚款。(二)对按
4、规定和列入收费“明白卡”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须经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企业收费,如未经批准一律视为非法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进行举报。第十三条项目及投资的认定。由财政部门牵头,发改、国税、地税、工商、商务、审计、监察、科技等部门组成项目认定委员会,依据项目投资者身份证件、银行单据、资金使用台帐、设备清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或核准证、项目核准报告书、环评报告、投资协议、科技含量及高新技术认证等有效证明,对项目投资和税收情况进行评审认定,同时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经营性投资项目和技改、扩建的生产性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参
5、照本政策执行。第十五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第十六条本政策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辛集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07-08-21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内外商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河北省、石家庄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凡在我市投资的市外客商,享受国家、省、石市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还可享受我市制定的各项政策优惠。第二章投资贡献奖励政策第二条鼓励市外客商投资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财政收益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
6、三年内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所得税)总额的50%(有项目引荐人的按40%)给予奖励;期满后两年内,按此办法减半奖励。第三条鼓励市外客商投资新建、扩建商业、服务业项目(含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项目,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总额的15%给予奖励;期满后两年内按此办法减半奖励。第四条鼓励市外客商投资新建、扩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项目投产后,五年内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所得税)总额的50%给予奖励。出口企业奖励基数,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所得
7、税)总额扣除出口退税地方承担部分后计算。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级次财政列支,市财政统一兑付。第三章用地优惠政策第五条市外客商投资兴办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结合有关乡镇和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项目用地需要。第六条土地优惠政策:以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我市具体情况,辛集市制革工业区、皮革城工业区、辛集镇工业区、新垒头镇工业区等区域的土地出让综合价格由市政府定期研究公布,国家政策变化时另行调整。进区业户将土地出让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纳市财政后,即可动工建设。市政府承诺做到:一是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征地手续,给用地企业发放土地证。二是积极
8、协调解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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