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4163372
大小:48.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7-26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3年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1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2、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1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3、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14—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
4、位;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流浪、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阅读、观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赌博、吸毒、卖淫等违法行为;发现未成年人逃学、夜不归宿的,应当及时寻找;发现有人诱骗、胁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5、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告。”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使用校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由符合条件的驾驶人驾驶。校车运载学生时,学校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提供的食品、药品及学生服等学习和生活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并向家长、学生和学校教职员工公开采购情况。”
6、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以及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市中小学生公共安全行为教材。学校应当根据教材对学生进行珍惜生命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能力。”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演练。”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7、残疾儿童、学生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免费待遇。”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为未成年人提供课外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知识教育和防范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教育培训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工作的定期检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家庭乘用车、儿童安全座椅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为购买者提供儿童安全座椅安装、使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质量技监部门
8、和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儿童安全座椅生产、销售的监督。” 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全市统一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禁止接纳未成年人。”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饮酒。” 十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