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创新制度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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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创新制度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王少南  【摘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实施得到了专家学者及实务界的好评,尽管也有不足。该规定有诸多的制度创新,笔者择其要者,如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自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介绍并指出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本文共14000字。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4月实施至今已过4个年头。《规定》的实施受到了专家学者的普遍好评,有学者认为《规定》的制订是必要的、及时的,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有的学者认为它是对此之前有关民事证据制度立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补充与完善;设定了一些新的证据适用程序与证据适用规则,较为突出的当推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交换制度等。《规定》的实施也受到了司法实务界的好评,认为《规定》出台,首先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可供遵循的具体

3、的证据规则,既容易造成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产生过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影响案件的质量,又容易使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问题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这种情况的存在,很不利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审判效率的提高,是影响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是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次,是深化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要求。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从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发展到今天,证据问题已成为改革向前推进的瓶颈之一。审判实践

4、中,有些当事人和律师对于诉讼中应如何举证、举哪些证、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不够明确,有的审判人员对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如何具体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何组织当事人质证、如何认定证据等一系列问题不够明确,使一些诉讼活动和改革措施难以协调推进。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一部比较系统的、统一的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不仅是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有序进行改革的客观要求。第三,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民事诉讼证据问题,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制定了各自的证据规则,摸索了

5、一些有益的经验,但是由于各地法院的证据规则不尽一致,容易造成执法上的不统一,不符合我国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符合世贸组织关于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统一的证据规则是法制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如果缺乏统一的证据规则,人民法院不能统一、公正地适用国家的法律,就可能使一般的案件演变为国家间的争端,这不仅会使我国的司法陷于被动,而且影响我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但是《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诸如在举证责任倒置、自认、免证的范围、有关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举证时限、证据交换

6、规则、质证等方面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再如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存在缺陷,需要修正。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制度需要完善等等。但毕竟瑕不掩玉,《规定》还是创设了一些新的证据规则和制度,如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自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本文就这些新创设的制度的内容、在实施中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诸方家。  一、意见证据规则  一般认为,意见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的制度。在英美法上,证人有普通证人与专家证人之分,因此是依据意见规则作为区别证人证言与鉴定结论的标准。一般证人的职能是将其亲自经历或体验的事

7、实如实向法庭陈述,其中一般不得含有任何猜测、推理和评论的过程,否则,将被适用意见规则而受到排除。即排除的只能是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英美法设立意见证据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在采用证据裁判主义及自由心证主义的模式下,认定事实应基于证据,而证据的证明力,则由法官自由予以判断。因此,不允许法官自行提供证据,也不允许证据本身具有判断的机能。作为证人的陈述,仅仅是用来提供客观事实,至于其事实可否用来起到证明作用,这属于意见或者推测范畴。此项意见或推测,应属于有认定事实职权的法官来承担,而并非属于提供证据的证人来承担。因此,对于证人而言,除提

8、供事实外,如允许其陈述意见或推测,则难免超越证人的机能,而不免超越法官的职权。因此,意见陈述不被认为具有证据能力。其在法理上基于以下两个理由:其一,侵害法官的机能;其二,有可能使立证产生混乱进而发生偏见之虞。正因为如此,对意见证据采取排除规则是针对证人的机能而言,如证人对其所见所闻随意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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