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英语立法语言的模糊与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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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英语立法语言的模糊与消除【摘要】众所周知,立法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而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准确性。但是,在实践中,立法语言无法避免模糊性。本文主要探讨了英语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成因及立法者为了制衡法官自由裁量权而采取的消除方法。1.引言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潘庆云,1997:158)。英国哲学家大卫修谟曾经说过: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语言是表述法律的工具,法律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舒国莹,1995)。为了使立法语言具有权威性,排

2、斥多义与歧义,准确性历来是立法语言的灵魂,也是立法者尽力追求的主要立法原则之一。但事实上立法语言存在着许多模糊性,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是立法者力求消除却难以消除的现象,且贯穿法律活动的整个过程。Pearce(Maley,1994:28)指出,在澳大利亚和英格兰约40%的法庭活动需要对特定的立法条款的意义作出裁决。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由此可见一斑。本文拟探讨英语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成因及立法者为了制衡法官自由裁量权而采取的消除方法。2.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立法语言具有高度的精确性和严密的科学性,这是由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所决定的;但毋庸讳言的是立法语言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抽象性,这却是其受社会生活的复

3、杂与纷呈所制约的结果。用现代语言学理论分析,某些法律语词不仅仅是模糊、抽象,而且它相应地缺乏明确可指的语言对象。或者说,正因为缺少了相应的语词对象,法律语言才具有了模糊与抽象的特性。当我们使用语言符号hand时,那么这一符号就在客观上代表了一个明确可指的语词对象。然而,当我们谈到equity,justice,equality,freedom时就不存在如hand那样明确可指的语词对象,而对这些词语辖定涵义时,就势必要借助其它模糊抽象的概念,而这类词语本身又需要对它们进行语义上的阐释,这就使得立法语言更加抽象模糊。(刘愫贞,1997)立法语言的模糊性还在于有限的法律规范不可能尽数对应所有

4、的社会行为。在立法过程中,往往难以十分准确地对事物进行一一界定,立法者不可避免地要运用模糊性的表达方法,以期包容无法准确界定的事物,使法律规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模糊性语言产生的根源,实质在于客观事物自身的模糊性和人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不确定性。客观事物本身的模糊性,这是自然的普遍现象,人们认识事物把握对象时,无法运用语言准确定义、指称或描述,采用多种解释的表达手段进行表达。模糊作为人们认知世界的一条重要途径,不同于含混不清,后者常指人们运用语言不当而产生的消极结果,是尽量要避免的现象。模糊性则是不确定性,有消极的的效应,也有积极的作用。3.英语立法语言模糊性存在的具体原因立法语言模糊性的

5、存在既有客观性,也有人为的主观因素。在立法活动中,有意识地正确运用模糊语言,一方面可提高语言表达的概括能力与正确程度,以有限的立法资源尽可能穷竭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与法律行为;另一方面,法律文本模糊性的存在也给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有机会将来利用自身的智慧,遵循自由、公平、秩序、效率的原则,创造法律,弥补成文法的局限,发展判例法。具体而言,英语立法语言模糊性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3.1法律规范概括性的特点法律规范的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人,它是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

6、范健等,1995:291)。以美国宪法(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第五修正案(AmendmentV)规定为例:Nopersonshallbeheldtoanswerforacapital,orotherwiseinfamouscrime,unlessonapresentmentorindictmentofagrandjury,norshallanypersonbesubjectforthesameoffensetobetwiceputinjeopardyoflifeorlimb;norshallbecompelledinany

7、criminalcasetobeawitnessagainsthimself.)(除非受到大陪审团之起诉,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回答死罪或其它重大罪行任何人不得对同一罪名,受到生命或人身多重惩罚;也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制作为反对自己之证人。)这里anyperson(任何人)与anycriminalcase(任何刑事案件)有着最大的概括性,同时也有极大的模糊性;概括性有助于增强包容性,但同时也增强了模糊性。3.2法律现象的特点法律现象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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