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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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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环境评价与“自然履约率” 摘要:信用环境的基本特征是遵守信用的情况和条件,而在信用活动这种交易双方不能同时履行契约义务的交易活动中,需要对方守信的是授信人,因而信用环境是相对于授信人而言的,授信人是信用环境主体,信用环境因素是授信人的外部因素。完全由信用环境因素决定的履约率为自然率,它是综合反映信用环境的理论指标,也是评价信用环境的理论依据,而实际履约率是客观依据。评价信用环境的过程应是将实际履约率还原为自然履约率的过程,还原的基本方法是剔除授信人对实际履约率的影响。 关键词:信用环境评
2、价;自然履约率;实际履约率;信用环境主体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5-0006-05 一、引言 信用环境是影响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是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信用环境对约束违约、指导授信和探求改善信用环境的着力点及方法有重要作用,是社会信用管理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对信用环境依赖性的提高,人们也更加重视对信用环境评价的研究和实践。但从研究和实践的现状来看①,评价信用环境的理论基础还不牢固,如,信用环境是相对于谁而言的,即
3、信用环境主体是谁?信用环境因素如何界定?评价信用环境的理论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另外,目前采用的评价方法含主观因素较多(如评价指标的选择和各指标权重的确定等),且比较复杂,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公众认知及社会作用的发挥。 本文通过对信用活动及信用活动主体间相互关系的分析,认为:信用活动是一种契约双方不同时履行契约义务的交易行为,信用关系产生存在的客观基础是信用主体间承担的义务不平衡,正是这种不平衡要求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对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守信;在信用活动中需要对方守信的是授信人
4、,信用环境主体是授信人,信用环境因素是授信人的外部因素;守信不完全等于履约,但守信状况是无法统计的,只能根据履约情况来评价信用环境;评价信用环境的理论依据是自然履约率,即完全由信用环境因素决定的履约率,而实际履约率是较优的客观依据;评价信用环境的过程即是将实际履约率还原为自然履约率的过程,也就是剔除信用环境主体对实际履约率影响的过程,并应依此选择和设计具体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二、信用环境主体和信用环境 (一)信用环境主体是授信人 环境指的是“周围的情况和条件”②,因而它是相对于特定事物
5、而言的,是该事物的外部因素,这个特定事物就是环境主体。同一环境的环境主体必须是惟一的,否则就没有中心,就不能确定是谁“周围的情况和条件”,但可以是某个或性质相同的一类事物。信用环境或者说信用活动环境,指的是社会上人们遵守信用的情况和条件。那么,信用环境主体是谁呢?对于这个问题,在已有的文献中仅解释到市场经济主体或信用活动主体的层面。经济主体太宽泛了,可不必全面考证,那么其中的信用主体是信用环境主体的认识是否科学呢?由于任何信用活动主体都包括授信人和受信人,二者是否可共为信用主体需要进一步分析。
6、 1.授信人和受信人不属同类,不符合共为环境主体的基本条件。共为环境主体的事物必须是对外部要求一致的事物,而授信人和受信人是信用活动中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也互为最重要的外部因素,二者的利益诉求是相反的,不属同类,不可能共为信用环境主体。由于信用环境主体又不可能是信用主体之外的事物,因此只能是授信人或受信人之一。 2.在信用活动中,需要对方守信的主要是授信人,而在信用关系产生之后只有授信人需要对方守信。信用活动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订立契约开始到执行之前,第二阶段从开始执行到执行完毕。在
7、第一阶段双方都需要对方守信,受信人需要对方按约履行授信义务,授信人需要对方按约履行偿还和补偿义务。但在这一阶段由于契约还没有履行,双方各自实际承担的义务还是相对的,互不相欠,在经济信用活动中还形不成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双方的关系只是信任关系,还不是信用关系,即还只有“信”,而没有“用”。在第二阶段,由于是信用交易,交易双方不会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就成为即时交易),先履行义务的必然是授信人,后履行义务的是受信人。如信贷活动中的贷款人,商业信用中的赊销人或者预付款人,都必须先履行义务。受信人则是在规
8、定的一段时间后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从信用合同开始执行就打破了交易双方实际承担契约义务的平衡(授信人已履行了义务,受信人还末履行),这种不平衡是靠受信人遵守信用来维持的,从而使双方之间形成信用关系,其表现形式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交易双方不同时履行契约义务而打破实际承担义务的平衡,是信用交易与即时交易的根本区别,是信用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构成信用关系的客观基础。信用活动包括经济信用活动和非经济信用活动,前者双方承担义务不平衡就形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后者则形成受信人对授信人在道义或情感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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