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工作的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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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各旗区安监局、市局各科室各支队:为切实做好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有关规定,经请示自治区安监局应急处和局领导研究,现就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做以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落实。一、备案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均应依法备案。二、备案权限(一)全市范围内实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在市安监局备案或由市局授权属地安监局备案。(二)驻市中央、自治区、市直企业和全市以“鄂尔多斯市xx企业”冠名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非安全生产

2、许可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在市安监局备案或由市局授权属地安监局备案;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在旗(区)安监局备案。三、预案评审(一)市安监局将建立预案评审专家库,从中选择有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或论证。(二)属于市局备案的应急预案可由属地安监局受理并上报市安监局评审;属地安监局应推荐1—2人参加有关预案的形式评审工作。四、要求(一)市局有关部门、各旗区安监局要认真落实市局〔2009〕114号和本通知的规定,严格把关、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此项重要工作。要加大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执法监督力度,对于无应急预案、未进行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市、旗(区)安监局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

3、整顿。6月30日前,各旗(区)安监局要完成应急预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近期,市安监局将派出专项执法督查组对各旗(区)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导和培训。(二)实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手续(含核发、变更、年检、换发、补发等手续)时,须出具由市安监局核发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否则市局有关部门、各旗(区)安监局不得受理企业申报的上述业务。(三)本通知与市局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有相抵之处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四)各地安监局务于5月13日前将形式评审人员名单报市局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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