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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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市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规范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见习基地功能,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110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1

2、5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怀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第三条就业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怀化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前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同时开辟用人单位选才用才的新途径,促进怀化籍毕业生更好更快地实现充分就业。第四条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服务、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应符合我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二章见习基地的

3、设立第五条见习基地的设立条件(一)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二)申请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信誉和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三)申请单位要具有各项规范管理制度和见习指导师资力量,能按实际需求进行见习指导;(四)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能按照有关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见习、生活条件,并提供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和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能够按规定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见习人员顺利完成见习任务。(五)自觉遵守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见习基地的申报所需材料及设立程序

4、(一)有意设立见习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具备第五条所列各项条件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需提交以下材料:1、《怀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见习岗位名称、见习数量、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4、见习基地的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说明;5、见习基地及见习毕业生管理办法。(二)经审核认定正式挂牌的见习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其签订《怀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布后正式运行。见习基地协议期限一般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签订协议。第三章就业见习人员的接收第七条见习单位根据需要向市公共

5、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见习毕业生需求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所需专业条件及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标准。需求信息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面向社会发布。第八条申请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怀化生源、高校毕业离校且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体健康、品行优良,符合见习岗位条件要求。“怀化生源”指入学前户籍在怀化市内的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指参加国家统一高考后被录取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学生。第九条毕业生应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见习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怀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身份证、户口簿、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

6、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提交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证明户籍的单位公章)。第十条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组织工作,对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直接介绍去基地见习。报名人数多于见习岗位的,应通过考试的方式择优确定人选,考试内容和方式根据见习岗位需要确定。在合格分数线内优先接收特困家庭毕业生和纯农户毕业生。第十一条见习基地通过双向选择确定见习人员,并与见习人员签订协议。第十二条高校毕业生只能见习一次,不得重复见习。第四章见习期间的管理  第十三条 见习人员上岗后,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

7、数据库,并将材料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发放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的依据。  第十四条 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应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见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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