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罪名总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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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分享]刑法重点罪名总结一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构成要件【根据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构成要件由传统的四要件说,变成两要件,即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A客观要件a当场b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c强取公私财物B主观要件a故意b非法占有为目的(3)抢劫vs故意杀人A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故意杀人罪。B抢财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C由于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财产意图,进而取财的,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获取

2、死人的财产,张明楷认为和获取遗忘物、埋藏物的性质相同】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成暴力杀害被害人再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4)抢劫vs绑架只向第三者勒索财物的,绑架。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抢劫。绑架过程中又另起抢劫之意而当场取财的,司法实践是择一重罪,张的观点是数罪并罚。(5)抢劫vs抢夺A直接对物实施暴力,抢夺B直接对人实施暴力,但该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抢夺。C“飞车抢夺”转化成抢劫的情形:a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乘机夺财的。b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夺财的。c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而仍然强行夺财,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6

3、)抢劫既遂条件获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7)抢劫罪处罚注意事项A“入户抢劫”是指,抢劫他人居住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B“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C“多次抢劫”指三次以上抢劫。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一次犯罪:1行为人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多人抢劫;2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3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D实施抢劫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8)事后抢劫成立条件A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张明楷认为,并不意味着事实上已经

4、构成上述3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上述3罪的故意与行为】B当场。C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D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9)事后抢劫的共犯A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盗窃,乙在外放风1甲盗窃时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乙不知情,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犯,但对甲认定为事后抢劫,乙仅为盗窃。2甲乙刚逃离现场时,乙被抓获后当场实施暴力,甲不知情,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犯,对乙认定为事后抢劫,甲仅为盗窃。B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1逃离现场(盗窃已经既遂),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对他人实施暴力。两人成立事后

5、抢劫共犯。2逃离现场(盗窃已经既遂),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使甲逃避抓捕,乙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不知情。甲盗窃罪。乙构成窝藏罪,如果导致他人伤亡,则是杀人、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竞合犯。3甲对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脾脏破裂。乙与甲构成事后抢劫共犯,但是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C17岁甲与13岁乙共谋盗窃,甲入室盗窃,乙在外放风被他人发现后,两人为抗拒抓捕共同当场实施暴力,乙的行为致人重伤。甲乙成立事后抢劫共犯,甲应对重伤结果

6、负责,但由于乙具有责任阻却是由,仅追究甲抢劫(致人重伤)的责任。2敲诈勒索罪(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构成要件A客观要件a对他人实行威胁b该威胁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c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B主观要件a故意b非法占有为目的(3)敲诈vs抢劫A是否是当场B暴力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抢劫:当场实施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的行为(4)敲诈vs绑架是否实际绑架了被害人绑架必须是实际绑架3盗窃罪(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窃取的行为。(2)构成要件A客观要件窃取他人

7、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窃取a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b“他人占有的”1事实支配领域内2事实支配领域外,但可推知他人事实占有的3特定场所,所有人或占有人在场的4饲养的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5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财产为建筑物管理人或第三人占有6他人事实支配,只需有抽象、概况的支配意识7数人共同管理时,下位者没有获得高度信赖,归上位者占有8封缄物打开为盗窃,整体占有为侵占9死人财产1以抢劫为目的故意杀人后,当场获财,定抢劫;2以其他目的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意思而获财,定侵占;3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财,定侵占。c窃取,是指使用平和(非

8、暴力胁迫)手段,违反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d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虽然“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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