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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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2、罪犯有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5、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7、罪犯有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8、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基本义务:1、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2、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3、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4、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2、;6、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7、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8、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9、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一、收监《监狱法》对罪犯收监的规定: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

3、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二、释放《监狱法》对罪犯释

4、放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一)减刑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五条之规定: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5、;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2.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

6、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4)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7)项中的其他重大

7、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4.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5.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

8、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二)假释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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