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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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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及其他社会成员基本医疗需求,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随用人单位已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下同)、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籍人员、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 本市户
2、籍应征服兵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镇(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布点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待遇给付等工作;各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镇(区)级医疗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辖区内实施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地税、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遵循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
3、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参保人义务与权利相对应的原则;坚持重点解决参保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医疗部分费用的原则;坚持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坚持逐步推进,最终实现全覆盖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使用。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 (四)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 (五)依法纳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个人医疗账户。 第六条 门诊基本医疗
4、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取整至百位数,十位和个位数下调为零)乘以0.5%计算,分别按以下比例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0.2%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0.2%的比例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的0.05%对当月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给予补贴; (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个人按缴费基数0.2%的比例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的0.15%对当月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给予补贴; (三)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0.5%的比
5、例缴纳; (四)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缴费基数0.2%的比例缴纳,省属和市属学校参保学生的政府财政补贴部分,由市级财政按缴费基数0.3%给予补贴;镇(区)属学校参保学生的政府补贴部分,由所在镇(区)财政按缴费基数0.3%给予补贴。 第七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 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镇(区),市财政不再负担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经费,市财政补贴的份额由镇(区)财政承担。 第九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以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6、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失业后,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部分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收代缴。 第十一条 城镇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办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参保单位内所有人员均应参保。 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如不再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于当年5月23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7、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相同。每月1日至25日为当月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 第十三条 参保人缴纳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代收或由地税部门征收。 市、镇(区)财政承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由财政部门按参保人员名册统一核付。市、镇(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镇(区)级财政承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由市财政在返还镇(区)税收分成中予以扣收,并按时统一划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
8、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违者除责令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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