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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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  摘要:本文以监事会监督权为中心,探讨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主要从监事会的价值作用、监事会监督权的立法漏洞、存在问题以及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关完善措施。接着,从法理和治理模式探讨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及实践现状中探寻股份公司监事会有效性缺失的原因,即监事会成员缺乏独立资格、权责不对等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冲击,并最终针对相关公司监督制度提出优化改革的建议。同时,论文还针对2005年实施的新的《公司法》提出了相关法律漏洞,使论述更严密。  关键词:监事会;独立性;立法漏洞;完善措施  1.引言  南开大学的一项调查表明,

2、73.40%的监事是来自企业内部的代表。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但从我国目前监事会的实际情况来看,股份公司绝大部分监事会成员从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这引起了我对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独立性等问题的思考,下面我们将探讨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以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效力,使监事会的独立性、监事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保障监督权有效地行使。  2.监事会的作用价值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它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由于股东会属

3、于非常设机构,无法对董事会进行日常的监督,而监事会弥补了股东会这方面的不足,对维护股东的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监事会主要有三种作用:第一,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现实生活中,公司规模尤其是股份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股东投机化现象越严重,即股东不再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多关心的是自己在股市的投资收益。而监事会凭借出资者(股东)赋予的监督权,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董事及董事会的职权,成为了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的必然选择。第二,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监事会制衡机制的工作重点在于监督,而监督的最终目的也正是为了保

4、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是确保财产安全的权益。第三,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承担有限责任,而这种有限责任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公司财务会计的任何虚假记载都是对债权人的欺骗,公司财产的实际减少也直接对债权人债权的收回构成威胁。法律为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设立了监事会制度,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防止公司违法行为的发生。  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使投资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管理者能以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①监事会确保了投资者不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5、同时监督了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使股东和董事会的利益得到统一,从而使公司经营有序进行下去。  3.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缺陷  尽管监事会制度得到了《公司法》的确认,但在实践中多数公司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形同虚设的情况也导致了我国后来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在一方面弥补了公司监管上的不足,一方面却更加弱化了监事会的功能。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3.1缺乏独立性  3.1.1监事会任免机制不健全。  首先,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

6、生,在现行一股一票制下,选举结果完全受大股东操纵。这给了董事会和经理人可乘之机,使他们有机会通过控制股东大会选举,使听命自己的股东代表获选。  另外,职工代表主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实践中,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不完善,还未能充分发挥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选举合适的职工代表也就成了问题。  3.1.2公司隶属关系干扰。  职工代表作为公司的内部职工,大多数是内部提拔上来的,他们依然受制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虽然《公司法》第52条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但他们可以通过控制职工代表的工资待遇、奖惩升迁等来控制这些监事,这种隶

7、属关系很难使职工代表大胆行使自己的监督权②。  3.2缺乏专业素质  在监事会的成员里,公司职工占了大多数。职工的个人精力是有限的,在完成好本职工作后很难兼顾监事的责任。并且,要担任好监事的职位就必须具备财务、法律、审计等专业知识,才能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但是,职工多为行政人员,很少有具备这些知识的职工,就算是股东代表也基本没有这方面的知识。由于缺乏专业素质,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也就让人产生怀疑。  3.3监督权实施障碍。  3.3.1监督权权利模糊。  虽然《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监事有检查财务的权利,但它并没有规定检查公司财务的方式手段,使得这一

8、权利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另外,法律也没有明确是否赋予监事会除了财务以外的其它知情权,比如,公司重大的交易、日常业务等,而知情权是监督管理的基础。这必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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