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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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水利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水利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监管平台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提高水利资金监督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水利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平台”是由广东省水利厅委托开发商统一开发,对全省水利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投资概算、建设实施、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内容进行监测的信息管理系统。本办法所指“广东省水利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或省级水利资金建设的项目。对于独立管理的移民类项目和纳入部门

2、预算管理的水利项目,暂不纳入本系统监管。第三条监管平台的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分部门负责、安全运行、有效监督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户及项目法人用户。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需求确认、实时监控、问题协调处理以及软件升级等工作。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平台的使用管理工作。省防汛抢险技术保障中心负责技术支撑工作。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把监管平台作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手段,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强化教育培训,认真做好日常数据填报

3、录入和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章系统管理第六条监管平台各级用户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切实有效地管理本部门相应数据,做到密切配合、及时沟通、相互协调,确保监管平台填报数据与通过各种方式报送信息的一致性。第七条省水利厅负责监管平台的开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单位)根据业务职责,包干负责所管理项目数据的监管、分析和应用管理;厅直属(直管)单位负责所承担省属项目的数据录入,由厅财务审计处负责审核把关;各监管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监管情况反馈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水利厅纪检组、监察室。第八条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

4、监管平台的使用管理工作,承担市属项目的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项目数据的监管、分析和应用管理;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监管平台使用管理的培训。第九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监管平台的使用管理工作,承担县属项目的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项目数据的监管、分析和应用管理;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监管平台使用管理的培训。第十条省防汛抢险技术保障中心负责监管平台日常运行维护和功能优化,承担对用户和用户操作权限管理、数据库定期备份,问题收集整理以及与省预防腐败信息系统数据对接等工作。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一位分管领导负责监管平台的使用管理工作,指定一位熟

5、悉计算机和相关业务的同志作为本单位监管平台管理员,分管领导和管理员的名单及办公电话、电子邮件报至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系统管理员应选用德才兼备、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以确保信息数据填报及时、准确、完整。第三章系统使用第十二条监管平台包括规划项目库和实施项目两类信息的填报工作。其中:规划项目库包括纳入中央和省级水利专项规划的项目,要求填报项目名称、规划名称、所在地区、规划总投资等基本信息;实施项目包括规划内项目和“一事一议”项目,要求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招标投标、企业信息、合同信息、建设监理、设计变更、合同履约、投资落实、项目进度、项目验收、资金下达、

6、资金支付等实施信息。第十三条监管平台信息填报应遵照下列规定:(一)规划项目库,由牵头组织编制相应规划的省水利厅处室(单位)提供规划项目基本信息,并在监管平台技术支撑单位统一导入后负责数据审核工作。(二)实施项目,根据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不同的安排方式,信息填报工作分工如下:1.使用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设的水利项目:(1)年度实施项目基本信息,由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负责提供所管中央水利资金及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年度水利资金计划下达文件,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所管中央水利资金及省财政厅年度下达资金计划文件,送监管平台技术支撑单位统一导入。其中:属于规划内的项目,直接

7、从规划项目库中提取项目基本信息;属于“一事一议”的项目,通过新增的方式录入项目基本信息。(2)年度实施项目的基本情况、前期工作、招标投标、企业信息、合同信息、建设监理、设计变更、合同履约、投资落实、项目进度、项目验收、资金支付等实施信息,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采集录入。(3)年度实施项目的资金下达信息,其中中央和省级资金由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资金管理职责,负责提供资金下达(拨付)文件,送技术支撑单位导入;市级资金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县级资金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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