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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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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信息表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子项名称事项编号430781748383128A20300子项编号办件类型□转报件■承诺件□即办件是否转报上级机关□是■否转报单位是否前置审批□是■否前置审批单位是否联合审批□是■否联合单位是否包含特别程序■是□否特别程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其它事项类型■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其它办事服务事项许可对象法人和公民许可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是否收费□是■否收费标准不收费收费依据/许可数量■无限制□有限制,限制数量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许
2、可条件1、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许可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津市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医政药政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6-4246732(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形式,然后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3、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三)时限:即时。二、审查(一)初审1、岗位责任人:医政药政股初审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交站负责人复审。(3)时限:2
4、个工作日(二)复审1、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申请人。3、时限:2个工作日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复审意见进行审定;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三)时限:3个工作日四、送达与公告(一)岗位责任人: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医政药政股
5、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通知申请人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市政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三)时限:5个工作日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津市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0736—4240110窗口地点津市市九澧大道756号七楼交通到达线路市内乘1路公交车到新国土局下;或乘8路公交车到九澧广场,前行300米即到.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
6、-17:30(夏季下午15:00—18:00)业务咨询电话0736-4246732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熊伟 0736—4246732 单位网址http://xmscj.jinshishi.gov.cn办理环节信息办理环节办理时限进行特别程序执行人所在部门职务受理即时个工作日□是■否熊伟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医政药政股股长初审2个工作日□是■否熊伟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医政药政股股长复审2个工作日■是□否雷虹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副局长决定3个工作日□是■否雷虹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副局长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是■否熊伟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医政药政股股长提交材料信息序号材
7、料名称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份数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格类1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照13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身份和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其它14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其它15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证明材料其它1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是■否审批流程图附图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不属于本畜牧兽医行政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不予受理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更正或补齐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符合条件医政药政股审查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符合条件局主管领导
8、决定医政药政股工作人员按最终决定进行处理对准予行政许可的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许可项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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