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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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事指南BSZN-0506-2015/0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2015-01-01发布2015-01-01实施5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核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审理、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以及诚信档案、投诉举报等的管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事项代码:0506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4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2、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已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号公告)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竣工规划验收。53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

3、验收完毕。经审核,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的,应当核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不予通过验收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做好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一《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规定》(沪规查【2006】327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后,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a)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

4、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b)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二)办理权限a)市规土局负责审核市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修缮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b)派出机构负责审核其所辖范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修缮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三)审批内容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四)法律效力确认建设单位(个人)已经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内容,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五)审批对象已经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修缮工程)。53五、审批条件(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1、建筑类项目申请竣工规划验收:1)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2)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已经拆除;3)按照《地名批准书》要求使用和设置地名;4)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档案资料;5)完成地质勘探资料汇交及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2、市政交通类项目申请竣工规划验收:1)严格按照规划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等规划控制线要求实施,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控制范围;2)建设位置、长度、宽度、道路横断

6、面布置、桥梁净空高度、人行道设置等建设内容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许可的要求;3)市政交通类工程批准建设范围内的不予保留建筑及为建设需要搭建的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应当拆除:4)其他规划许可要求;3、市政管线类项目申请竣工规划验收:1)严格按照规划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等规划控制线要求实施,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控制范围;2)市政管线工程的建设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管顶标高等建设内容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许可的要求;3)市政管线类工程批准建设范围内的不予保留建筑及为建设需要搭建的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应当拆除:4)其他规划许可要求。4

7、、分期规划验收部分建设项目因前期动迁等原因造成规划许可内容未全部建成,无法一次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可申请分期验收。5、申请补证531)建设单位(或个人)遗失或损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情况属实;2)申请补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系属于本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申请单位条件申请人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相对人。(二)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建筑类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的资料:序号提交资料名称形式

8、数量载体《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外网申报)原件1纸质附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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