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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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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评价辅导员/班主任(后称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考评指标体系及标准B》和《铜仁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院政发[2010]15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公平、
2、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常规工作与例外事件相结合,学生反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专/兼职辅导员。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其中“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纪观念、理想信念等;“能”主要包括工作方法、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处理突发事件和特殊问题的能力和工作创造性等;“勤”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等;“绩”主要包括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等。第三章考核小组第五条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人事处
3、、学生工作部(处)、院团委、招生就业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全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结果审定与争议处理。学生工作部(处)为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的指导工作。各教学系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具体负责本系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实施。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第六条辅导员工作采用个人自评、学生评议、系(部)评议和职能部门评议四个模块量化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并按照1:3:3:3的比例,进行权重累加形成基本分。例外绩效事件考评分为附加分,采取单项加减的方法。基本分和附加分相加形成考核总得分。(一)个人自评。全体专兼职辅导员认真对照《铜仁
4、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院政发[2010]150号)中对自己所从事工作的要求,对本年度辅导员工作进行总结和自评,并认真填写《铜仁人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自评表》(附件2)进行评分,交系(部)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审核,并填入《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附件1)。(二)学生评议。系(部)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随机组织辅导员所带年级或班级的学生(15人以上)按照《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学生考评表》(附件4)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并填入《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附件1)。(三)系(部)评议。各系(部)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根据《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系(部)考评表》(附件5)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并
5、填入《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附件1)。(四)学院职能部门评议。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按照《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学院考评表》(附件3)和《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例外绩效事件考评表》(附件6)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同时将相应得分填入《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附件1),计算考核总得分,确定考核等级。第五章考核结果第七条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优秀”和“不合格”的等级由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评审确定。“优秀”等级的考核总得分一般须达到90分以上,80分以上者(含80分)为良好,70分以上者(含70分)为合格,60分以上者(含60分)
6、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1.无故不参加院、系组织的学生工作会议或病假、事假、迟到、早退3次的;2.所带学生中,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率高于5%的;3.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30天以上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评为“不合格”: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2.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3.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的;4.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的;5.考核年度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6.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的。第八条考
7、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各教学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应督促其制定措施,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年/学期进行一次,与专任教师工作考核同步,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联合下发考核工作通知,并协同各教学系统一组织实施。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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