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职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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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垣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职权清单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时限要求收费标准是否有数量限制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

2、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3、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长垣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长垣县地震办无河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表/无203无无保留-6-(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公告42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地震动参数、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

4、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

5、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意见作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或者申请报告、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

6、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2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7、确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三)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序号项目

8、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综合执法大队)长编{20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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