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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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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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和登记原则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户口。公民应当依法依规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户口。(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三)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由具有户口登记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二、立户、分户登记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一)家庭户立户登记条件一、符合我市落户条件

2、,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产管理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二、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133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申报材料一、申请表;二、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恢复等落户业务时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批准材料,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恢复等相应规定);三、以下凭证材料之一:1.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材料;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

3、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材料;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材料。申请人由申请立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办理程序拟立户地所属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家庭户分户登记条件一、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办理分户手续:133登记条件1.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2.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协议离婚当事人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3.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

4、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村(居)委会证明分户人员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或者分户人员已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或建房许可。二、户内夫妻之间,一般不得分户。申报材料一、申请表;二、居民户口簿;三、以下凭证材料之一:1.分家协议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2.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判决书、公证书等凭证材料;3.对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交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交村(居)委会证明,或者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建设许可证。申请人由申请分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办理

5、程序拟分户地所属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133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三)集体户立户登记条件一、在本单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人数较多,且拥有本单位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寺庙、宫观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二、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我市落户条件,但没有条件立为家庭户,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申报材料

6、一、申请表;二、单位书面申请;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该单位设立的批文;四、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五、户口专办员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133申请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办理程序拟立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三、出生登记(一)登记情形及申报材料登记对象凡未满1周岁的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可以申报出生登记。1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落户条件一、婴儿

7、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有户口人员,其户口登记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即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二、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女士官婴儿也可以在女士官部队驻地登记户口。三、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以在婴儿祖父母133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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