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刑诉法之第二审程序(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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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刑诉法之第二审程序(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一个案件是否经过第二审程序,关键在于上诉权人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是否依法提起了上诉或抗诉。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该案就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否则即不产生第二审程序。不能机械地理解第二审程序就

2、是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因为对同一案件的第二次审理,既可能是第二审程序,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还可能是审判监督程序。如上一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审理、裁判了应由自己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依法撤销裁判、变更管辖,将案件管辖权收归自己,作为第一审案件重新审理。变更管辖后的审理,从审理次数说是第二次,但从审判程序上说仍是第一审程序。再如,一审判决、裁定因没有提起上诉、抗诉等原因而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审法院院长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再审,由于该案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

3、规定,仍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虽然这是对该案的第二次审理,但从程序性质上讲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二、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第二审程序作为上诉审程序,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意义。第一,第二审程序通过对案件再进行一次审查,从而增加一道防错屏障。一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或者不当的可能性,第二审程序具有救济一审错误的判决或裁定的功能。第二,第二审程序具有满足当事人追求公正心理的功能。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可能使受到不利益裁判的当事人产生不公正的心理,而通过二审获得一次救济的机会,有利于满足当事人对于公正审判的需

4、求。第三,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通过第二审程序,可以发现并纠正第一审程序发生的裁判错误,包括影响程序公正的程序性错误,或者维护正确合法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无论是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还是维护正确合法的一审判决、裁定,都具有维护法制统一的功能和意义。第四,有利于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刑事审判的水平。第二审程序通过对第一审程序全面的检验、监督,有利于促使第一审法院严格依法审判,提高审判水平。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上诉和抗诉是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两种不同的诉讼机制。上诉是指上诉权主体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

5、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上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这里所讲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审判的诉讼活动。抗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一、上诉与抗诉的主体上诉主体,又称上诉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由于上述主体

6、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刑事诉讼法对他们的上诉权限作了不同的规定。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处于被告与原告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他们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赋予他们独立的上诉权。只要他们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就引起第二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法定代理人作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者,法律也赋予了他们独立的上诉权。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这就是说

7、,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允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谣,是让他们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是否上诉,应由被告人自己决定。如果被告人不同意上诉,其辩护人或近亲属就无权提起上诉。对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应当以被告人为上诉人。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2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上诉的内容,只限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刑事判决、裁

8、定部分无权提出上诉,且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和执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没有上诉权,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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