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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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积极构建以品德、业绩和能力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提高评聘质量,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对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学术水平高、与建设现代高水平创新型大学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各系列专业技术职

2、务试行条例、《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南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云南省专职辅导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办法》、《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一、评审原则(一)坚持标准、竞争择优。推荐与评审工作必须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为依据,坚持标准,认真评议推荐,好中选优,优先推荐师德高尚、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教学、科研一线业务骨干参加评审。-9-(二)严格程序、科学规范。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执行报备、公示制度。各级评审组织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加

3、强自律并自觉接受全院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二、申报评审条件(一)申报高校教师系列的,执行《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标准;(二)专职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根据《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专职辅导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相应标准;(三)申报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根据不同系列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相应标准。三、评审组织(一)学院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或分管职称评审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部分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监督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二)学院根据学科及专业情况,设立

4、相应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在全面把握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政策的基础上,重点对各单位推荐人员的专业学术(技术)水平、研究能力和业绩成果等进行评议推荐。-9-(三)经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采取评委库的方式组建和进行管理。参加评审会议评委人选,由人事处会同评委库日常办事机构,在召开评审会议前一周内,根据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本次评审任务(人数和专业情况)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对于没有评审权的系列,学院设立的相应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评议推荐到上一级评委会评审。四、评审程序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分为申报前准备、单位宣传动员、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成果鉴定、学科评审组评议

5、、上级资格审查、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等程序。各级评审组织应严格按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推荐。如不按程序和条件推荐的,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退回重新评审。(一)申报前准备1.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凡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均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2.准备相关评审材料。按当年评审通知要求,准备学历学位证书、现任职资格证书、业绩成果等相关评审材料。(二)单位宣传动员各二级院、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学习,动员符合条件人员积极申报。(三)个人申请-9-个人对照岗位条件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所需表格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人员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四)

6、单位推荐各二级院、部要坚持职称评审原则,进一步规范申报推荐工作。推荐工作要坚持职称政策、申报条件、推荐办法、推荐结果公开,要自觉接受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学院职能部门、纪检部门以及社会各届的监督。(五)成果鉴定1.申报人员的教学工作及成果由所在单位及教务处审核认定。2.申报人员的科研工作及成果由所在单位及科研处进行审核认定。3.推荐评审高级职务的,必须由学科组推选的两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审查、评估业绩和成果(其中外单位专家至少有1人参加),推荐评审正高级职务的,必须由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审查评估,不得自找专家。4.推荐评审高级职务的,学院人事处应请两位同行专家(其中外单位同行专家有1

7、名参加,晋升教授者应请具有教授职务的两位同行专家)对其主要论著、论文、教材、讲义等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出鉴定;-9-5.申报人员工作量、业绩成果统计时限为履现职以来到申报当年6月30日止。尚未正式立项或公开发表(出版)的成果不在统计范围内。(六)资格审查复核及公示学院人事处组织对申报者的资格审查和申报材料的复核工作,审查结果报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意见,确定拟推荐申报人员。人事处将拟推荐申报人员的资历条件及学术业绩成果等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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