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幼儿教育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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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1第二条【适用范围】1第三条【教育原则】1第四条【指导思想】1第五条【管理体制】2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2第七条【政府责任】3第八条【促进托幼一体化】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3第九条【专项规划】3第十条【配套建设】4第十一条【设施管理】4第十二条【闲置设施再利用】5第十三条【征收与重建】5第十四条【加强农村幼儿教育发展】5第十五条【重视特殊幼儿教育】6第三章幼儿园的设立与审批6第十六条【幼儿园设立条件】6第十七条【幼儿园设立场所设施具体标准】7

2、第十八条【申请材料】7第十九条【许可制度和程序】8第二十条【登记备案】8第二十一条【变更停办增设园区申请及登记】9第二十二条【审批监管】9第四章幼儿保教工作与权益保护9第二十三条【保教原则】9第二十四条【入园招生】10第二十五条【禁止超前教育】10第二十六条【幼儿身心健康保护】10第二十七条【幼儿信息保护】11第二十八条【课程设置】11第二十九条【教育内容】11第三十条【安全责任制】11第三十一条【安全防护】11第三十二条【安全教育】12第三十三条【幼儿接送安全】12第三十四条【卫生保健】13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

3、13第三十六条【特殊群体入园】13第三十七条【家园联系制】14第五章幼儿园工作人员14第三十八条【人员配备】14第三十九条【任职要求】14第四十条【园长职责】15第四十一条【教师职责】16第四十二条【保育员职责】17第四十三条【卫生保健人员职责】17第四十四条【其他工作人员】18第四十五条【福利待遇】18第四十六条【评价机制】19第四十七条【师资培训】19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19第四十八条【经费保障】19第四十九条【公办幼儿园保障】20第五十条【民办幼儿园保障】20第五十一条【幼儿园费用优惠】21第五十二条【活动场地

4、保障】21第七章 管理监督21第五十三条【政府监督】21第五十四条【教育主管部门监督】22第五十五条【评估监督】22第五十六条【专项监督】22第五十七条【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23第五十八条【对幼儿园经费使用的监督】23第五十九条【社会监督】24第八章法律责任24第六十条【政府行政责任】24第六十一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24第六十二条【非法办园法律责任】25第六十三条【违法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法律责任】25第六十四条【擅自改变幼儿园用地、设施用途的法律责任】25第六十五条【幼儿园名称违法责任】26第六十六条【

5、幼儿园保育教育管理的法律责任】26第六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法律责任的特别规定】27第六十八条【保育教育人员侵害幼儿权益的法律责任】27第六十九条【拒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法律责任】28第七十条【幼儿园乱收费及违法谋利的法律责任】28第七十一条【干扰幼儿园办学的法律责任】28第九章附则29第七十二条29第七十三条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保育教育质量,维护幼儿、保育教育人员和幼儿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6、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本规定所称幼儿教育,是指为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本规定所称幼儿教育机构,是指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进行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第三条【教育原则】幼儿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实行科学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幼

7、儿教育应当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的发展原则。第四条【指导思想】29幼儿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幼儿教育应当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公办、鼓励民办、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幼儿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幼儿教育。第五条【管理体制】幼儿教育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合作的管理体制。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的规划、投入和监督管理,领导、统筹和协调幼儿教育相关事宜。市和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8、内幼儿教育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卫生计生、残联、妇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机构编制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幼儿教育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所在地幼儿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举办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扶持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教育机构健康发展,并协助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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