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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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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委托人:监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国家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造价:(1)投资控制目标:不超过招标预算。(2)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工期为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按施工进度要求控制。(3)质量控制目标:合格工程,并达到一次验收合格。(4)安全管理目标:合格且无安全责任事故。(5)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合格且不因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问题受到有关政
2、府管理部门处罚。二、监理服务范围2.1监理范围2.1.1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项目工程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等全过程提供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此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2.1.2还包括了施工过程中所发生工程质量检测、基坑检测和监测、沉降观测、节能检测、专题研讨会、超前钻勘察等为工程建设需
3、要所发生的服务类项目的监理,但上述服务类项目费用不计入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内,监理人应充分考虑此风险。2.1.331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2.2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2.1防渗系统工程;2.2.2附属工程等。2.3在监理服务期内,当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或工程变更、或设计工程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的调整。即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减少的,监理人同意减少相应的监理费用;若增加
4、的,委托人应增加相应的监理费用。并按专用条件第十四条第6点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2.4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期自监理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接到委托人进场通知起算,至本项目工程保修期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政府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之日止。监理服务期包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和质量保修阶段,监理人须实行全过程监理服务。一、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在实施过程中双
5、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或摇珠确认书4.本合同专用条件5.委托人或项目代建单位针对本项目监理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6.本合同标准条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9.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0.合同附件31一、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二、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鉴于本工程财政拨款,向监理人支付酬金的具体时间按照本合同规定及财政部门批准拨付或直接支付为准。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6、力,委托人执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份,项目代建单位执份,监理人执份。31委托人:监理人:(签章)(签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经办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编:开户银行:帐号:邮编:本合同签订于:2015年月日31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
7、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三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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