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庭开庭审理笔录(第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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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任庭开庭审理笔录    时间:2010年9月15日8时30分  地点:第七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人   审判员:柯阿财书记员:周洁      书记员:现在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填写出庭签到表。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填写出庭签到表)   书记员:现在核对出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双方当事人到庭没有?   原:到庭。  被:未到庭。 书记员:原告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或单位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原告:柯阿财(身份证号330901300302441),男,1930年3月2日出

2、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舟胜村茅岭路100号。 书记员: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没有?你的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原代:无。  书记员:被告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或单位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告:王富军(身份证号330902720421441),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蔡家墩新村10号楼106室。(缺席)  书记员: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没有?你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被代:无。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

3、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5   三、不得发言、提问,不准吸烟或随地吐痰;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旁听应遵守本规则,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须经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信工具必须设置于无声状态,不得在法庭内接听手机。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员可以口头

4、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全体坐下。 书记员: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及审查身份情况如下……(详略,书记员并递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出庭签到表》) 审判员:原告、被告对书记员查明的各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及出庭情况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无异议。

5、(缺席)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各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柯阿财诉被告王富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被告王富军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审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本案由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顾龙裕独任审判,书记员周洁担任记录。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如认为本案审

6、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并陈述理由。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缺席) 5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收到“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原:收到。   被:收到。(缺席)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宣读起诉状,陈述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宣读诉状见卷……(略)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欠款7200元,并支付从2010年8月4日起相应的利息。   审:原告诉请有无变更? 原:没有。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答辩

7、,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应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被:未到庭参加庭审,故未作答辩。(缺席)  审判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现在由原、被告对自己的主张举证。  原告举证:1、2009年2月27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2、2007年1月27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元,该借条旁备注被告又借款500元,共计3200元。   被告质证:未到庭参加庭审,故未作质证。(缺席)  审:2009年2月27日借款4000元是何情况?  原:第一笔借款4000元是被告

8、骗去的,说替我办事去,分好几次拿去钱和香烟,不止4000元,后来被告抵赖我报案抓他去派出所,他承认了4000元,就写了借条。借条是派出所民警写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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