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用国际贸易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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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距离一般较远,货物要运抵买方,一般要经过长途跋涉,经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时候还要转换各种运输工具,可能遇到的风险种类很多,如火灾、暴风雨、碰撞、盗窃、爆炸、水渍、无损等,而且国际贸易的金额一般比较大,如果遭受损失进出口商人很难承受,因此,国际贸易运输一般都要办理货物保险。本章阐述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知识,首先谈谈保险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然后,说明海上风险和损失的分类和概念,在这个基础上再介绍我国对外贸易中常用的量个保险条款——《中国保险条款》(CIC)和《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ICC)。§1.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业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信用和人身保险四大类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险下的一个种类。这里所谈的保险原则是各类保险都必须遵循的。1.1诚信原则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是保险业中最重要的原则,它指保险的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都要讲究信用,例如,保险人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要向保险人如实地报告保险标的以及与投保有关的其他情况,无论是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都不能有隐瞒或欺骗的行为。诚信的原则是各行各业都必须遵循

3、的原则,但对保险业更加重要,这是由保险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对保险标的及有关情况的了解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一般来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及有关情况比保险人更加清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及有关情况虽然可以进行调查,但主要还是凭被保险人自己的申报,如果被保险人不讲究诚信,隐瞒有关情况,就会给保险人带来很大的损失。正因为如此,保险业中的诚信原则更多的是对被保险人的要求。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诚信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陈述和披露陈述和披露又称“告知”,其

4、含义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报告。如果保险人的报告不真实,则称为“误告”。存在“误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二、保证(Warranty)保证指被保险人列于或附加于保险单内的条款,或按照惯例应有的保证。它可以分为明示的保证与默示的保证两类:1.明示的保证(ExpressWarranty)是保险单本身就有的条款,或列在保险单上的条款,或以特约的形式附加于保单之内的条款。2.默示保证(ImpliedWarranty)是保单内没有列明,但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有的保证。英国19

5、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不管保证的内容对风险是否重要,必须确切照办,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就可以使保险人宣告保单无效,但是保险人对于违反保证前所发生的损失仍然要负责赔偿。”1.2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它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用通俗的话来说,如果被保险人因事故的发生而受损,事故不发生而受益,则可以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Interest)的含义是: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投保时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6、在货物遭受损失时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案例】有一份CFR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Riskswith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分析】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1)尽管保

7、险公司承担“仓至仓条款”的责任,但卖方并未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他不是前述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因此,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2)买方虽然是前述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但是在CFR条件下,货物只有在越过船舷后,风险才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在货物受损时买方对该批货物尚不具备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对买方拒赔和是合理的。在保险实践中,判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有时候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标准:(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有法律或衡平法上的关系;(

8、2)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到达是否有实际利益。在此需要指出,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在投保的时候可以没有保险利益。这是由国际贸易的特殊性决定的。例如,在FOB、CFR等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由卖方办理运输,买方办理保险,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转移给买方,但买方不能等货物越过船舷后才投保,必须在不具备保险利益的情况下投保。因此,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在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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