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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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减小字体增大字体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Ⅰ载重线核定规则第Ⅰ章总则本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压载等是处于保证船舶有足够的稳定性,并避免过度的结构应力。如果有稳性或分舱的国际要求时,本规则也假定已经符合这些要求。第1条船舶强度主管机关应查明在核定干舷的相应吃水时,其船舶总结构强度是足够的。按照主管机关所承认的船级社的要求所建造和维修的船舶,可以认为具有足够的强度。第2条适用范围(1)机动船舶或港驳、运输驳船或其它非机动船舶,应根据本

2、规则所列第1条至第40条各项规定来勘定干舷。(2)运载木材甲板货的船舶,除按本条(1)规定的干舷外,尚应根据本附则第41条至第45条规定来勘定木材干舷。(3)对设计用帆的船舶,不论是作为唯一的推进方式或作为辅助推进方式,以及拖轮都应根据本附则所列第1条至第40条各项规定来勘定干舷。附加干舷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规定。(4)木质或混合结构船舶,或经主管机关批准采用其它材料建造的船舶,或由于其结构特点以致使用本附则各项规定为不合理或不符合实际时,应按主管机关的决定来勘定干舷。(5)本附则所列第10条至第26条规定适用于核定最小

3、干舷的每艘船舶。对于具有富裕干舷的船舶,在主管机关确信该船具备安全的条件下,上述要求可以放宽。(6)第22条(2)和第27条仅适用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生效之日和以后铺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7)除本条(6)规定的其他新船适用本公约第27条(经修订的)或《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66年4月5日通过的)第27条,由主管机关确定。第3条附则中所用名词的定义(1)长度长度(L)是指量自龙骨板上边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边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如

4、在最小型深85%处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为凹入的,则总长的最前端和首柱前边都应在该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最后一点垂直投影在该水线上的点量起。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和设计水线平行。(2)垂线首尾垂线应取自长度(L)的前后两端。首垂线应与在计量长度的水线上的首柱前边相重合。(3)船中船中是长度(L)的中点。(4)宽度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宽度(B)是船舶的最大宽度,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肋骨型线,其它材料的船舶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船壳的外表面。(5)型深(a)型深是从龙骨板上边量至干舷甲板船侧处横梁上边的垂

5、直距离。对木质和混合材料结构船舶的垂直距离则是从龙骨槽口的下边量起。如船中剖面下部的形状是凹形,或装有加厚的龙骨翼板时,此垂直距离是从船底的平坦部分向内延伸线与龙骨侧边相交之点量起。(b)有圆弧型舷缘的船舶,型深应量到甲板和船侧型线延伸的交点,即当作舷缘为方角设计那样。(c)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且此甲板的升高部分延伸到超过决定型深的那一点时,型深应量到较低部分甲板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延伸线。(6)计算型深(D)(a)计算型深(D)是船中处型深加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或加[T(L-S)]/S,当露天干舷甲板没有敷料时,式中:

6、T──甲板开口以外的露天甲板的敷料平均厚度;S──本条(10)(d)中所规定的上层建筑的总长度。(b)对于圆弧形舷缘半径大于宽度(B)的4%或上部舷侧为特殊形状的船舶,其计算型深取自一中央截面的计算型深,此截面两舷上侧垂直并具有同样的梁拱,以及上部截面面积等于实际的中央截面的上部截面面积。(7)方形系数方形系数(C∨)由下式决定:式中:──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船舶的型排水体积,不包括尾轴毂;对其它材料船壳的航船是量到船壳外表面的排水体积,两者均取在d∨<1>处的型吃水。d∨<1>──最小型深的85%。(8)干舷勘定的干

7、舷是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到有关载重线的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9)干舷甲板干舷甲板通常是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其上所有的露天开口设有永久性的封闭装置,其下在船侧的所有开口设有永久性的水密封闭装置。对具有不连续的干舷甲板的船舶,该露天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该甲板升高部分的连续线取为干舷甲板。由船东选择经主管机关批准,较低的一层甲板也可以选作干舷甲板,但该甲板至少沿机舱和其前后尖舱舱壁之间是全通的和永久性的甲板并且是连续横贯船体。当比较低一层甲板是阶梯形时,则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甲板较高部分的连续线取为干舷甲板

8、。当较低一层甲板被选定为干舷甲板时,干舷甲板以上的那部分船体就干舷的勘定和计算而言视作上层建筑。干舷是从这一层甲板计算。(10)上层建筑(a)上层建筑是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建筑物,从舷边跨到舷边或其侧壁板离船壳向内不大于船宽(B)的4%。后升高甲板视为上层建筑。(b)封闭的上层建筑是一种具备下列设施的上层建筑:(i)结构坚固的封闭端壁;(ii)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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